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4〕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推进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

(一)2011年市政府在《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1〕81号)中提出,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经过3年来的工作,我市已基本实现了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和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组织的全覆盖,但仍有少数地方和政府部门尚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导致行政工作不够规范,潜在法律风险比较突出。在当前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要求不断提高的形势下,进一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政府及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显得非常紧迫。

二、推进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

(二)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有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通过1~2年的努力,到2015年底,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各级政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及率100%目标。

三、构建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及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四)创新多种行之有效的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部门要以改革的精神,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法律顾问制度。行政执法量大、涉法业务较多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聘请相应的法律顾问;执法业务量少或确因工作性质不需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法律顾问联系制度等形式处理相关涉法事务。市法制办、市司法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交流平台,推荐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实效显著的律师、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为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应当与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

(五)政府法律顾问要按照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政府或各部门领导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当前,政府法律顾问重点要加强对行政决策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行政机关合同草案以及对外交往等工作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预防和避免政府行为的法律风险。

五、推进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要求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市法制办、市司法局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推进。

(七)健全工作机制。全市政府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渠道,给予相关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促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八)强化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履行好自身法律顾问职责的同时,加强与其他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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