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信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信访局、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和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信工作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与《浙江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2006年5月16日

宁波市信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信工作

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执行《浙江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处理群众来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一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畅通来信渠道、规范办信工作和信访行为、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来信事项办理工作程序还不够规范、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的职能主体、工作程序、复查(复核)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理顺;重复来信多,部分信访群众尤其是已有处理结论的信访老户、已经过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息诉息访难;部分地方信访部门办信力量与现阶段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办信工作能力和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认真做好办信工作,合理解决群众诉求是信访工作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新时期办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历史赋予信访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增强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切实改变当前存在的轻信重访现象,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当前办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采取新举措,从健全完善制度、探索创新机制、提高整体水平等方面入手,不断把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工作引向深入。

二、坚持和完善制度机制,推进办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按照《信访条例》以及《浙江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和规范完善办信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使每件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一)完善健全群众来信受理、办理工作程序。按照《信访条例》以及《浙江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就来信受理、办理各个环节,制定规范性的内部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二)落实办信工作责任制。对一般来信的办理要落实承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重要群众来信和联名信的处理要做到“三落实”,落实具体承办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对一信内涉及二个事项的办理,由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办理答复,一信内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列前办理单位的为主办理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

(三)建立呈阅、领导包案制度。要将占一定比例的重要群众来信件筛选送有关领导阅批。对重要群众来信,特别是群众联名信反映的信访突出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

(四)建立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办理回复制度。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受理、不予(再)受理要及时向来信人出示告知书,对直接口头答复信访人的处理意见要有记录和来信人的意见;对书面答复来信人要告知复查复核的权利和期限;对重复来信或一信多投的回复要明确告知有关办理规定;对群众联名来信的回复,有联系人的要逐一回复联系人,无联系人的回复前3-5名签名的来信人。

(五)建立反馈回执制度。市信访局对一般来信以转送为主,对重要来信发函交办。对转送的群众来信,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转送单位。对发函交办的重要群众来信的办理、反馈,按重要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定办理并上报。

(六)建立定期综合分析报告制度。每月一次对来信动态作定期分析,每季度、半年、年终要综合分析,来信综合分析情况要及时上报。平时以来信中涉及有关政策的反映和热点问题,不定期综合分析上报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市信访局每季度、年度有重点地向有关地、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当地或涉及该部门的来信基本情况、处理情况、热点、难点等问题。

(七)建立抽查、回访制度。市信访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机关的办信工作进行1-2次的抽查,同时增加对重点乡镇(街道)办信工作的抽查比例,并采取走访、电话、函询等方式对来信人实行回访,提高结案率。抽查回访结果列入来信办理考核。各地各部门要随时对基层的来信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已经处理答复完毕的要对来信人要进行回访,回访要在来信处理完毕后15日内进行,并将抽查回访情况记录在案。抽查和回访的比例不得少于来信总量的15%。

(八)建立复查复核制度。对进入信访处理复查复核程序的信访事项,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办理。对已经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信访人要求复查复核的,要按照复查复核程序履行。

(九)建立督查督办制度。要把督促解决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作为办信工作的核心,紧紧围绕督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各个环节,提高初信一次办结率,加大对来信的自办、交办和督办力度。按照“有信必查,有信必督,一督到底”的原则,对各单位办信工作采取立案督办、发函督办、督办单督办和现场督办等办法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对上级交办的信件和群众反映强烈、情况紧急的来信,要派专人实行全过程跟踪督办,直至结案上报。

(十)建立信访办理联系协调会议制度。对群众来信反映涉及多个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重要来信,要建立信访办理联系协调会议制度,研究确定为主处理单位和拟办意见,落实责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十一)建立健全“三项建议权”的使用制度。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访部门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工作规则,认真履行正确使用改进工作建议权、完善政策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十二)建立办信工作考核制度。要把办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因不重视群众来信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做好处理群众来信工作

(一)职能部门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除认真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受理和处理工作外,还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受理和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信访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群众来信反映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和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重要信息、群众来信处理情况及通报本部门受理群众来信情况。

2、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确定一个业务处室和专(兼)人员负责日常信访的办理工作。

3、垂直管理部门,可由上级授权基层单位,直接处理和答复当地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提高办信处理效率,方便群众。

(二)县级信访工作机构的办信工作重点:

1、认真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六项工作职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来信和处理情况;对已经有处理意见的群众来信要及时进行抽查回访;宣传《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2、要确定一名局长分管办信工作,要合理调配充实办信工作力量,优化办信人员结构,将学历高、懂电脑、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办信工作第一线。有条件的要单独设立办信科,来信量较大的县级信访工作机构要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办信工作人员,其他县级信访工作机构起码有一名专职办信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现有信访软件功能办理来信,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使群众来信能在计算机上运行。

(三)加强对基层办信工作的指导。大量的信访问题产生在基层,大多数问题也能够在基层得到解决。要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基层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年和信访法制化推进年两个活动。

1、要帮助指导基层建立、完善一套办信工作制度和规则。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信工作要以直接调处为主,要对基层单位的办信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其是否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确保群众来信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2、要加强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调研工作,重点加强对阶段性、地区性、专题性和预测性四类综合信息的调研和反映。

3、要大力加强复信和回访工作。要积极而又慎重地做好答复群众来信工作,根据来信人反映的情况,实行分类答复,增加答复的及时性、针对性、说理性和规范性。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走访、电话、函询等方式对写信人实行回访。

4、要加强办信工作的抽查力度。每年要对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此抽查结果作为对来信工作考核的一个依据。

四、苦练工作本领,加强办信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办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做好办信工作,必须有一支优秀的信访干部队伍,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加强办信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配备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具有敬业精神、勤政为民的信访干部队伍。当前,提高办信干部的整体素质是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保证。作为一名合格的信访干部,一要有强烈的群众观点和群众意识,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做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善待群众,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二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热爱信访工作,热诚为群众服务,具有无私奉献和任劳任怨的精神。通过做好信访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三要有较强的处理群众来信的能力。做好办信工作,光有一腔热情和深厚感情还不够。信访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了解经济和法律等有关知识,善于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善于化解各种矛盾,具有较强的宏观指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化解矛盾能力。要以张云泉、吴天祥等信访战线的先进人物为榜样,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脚踏实地、争创一流,树立起新时期信访干部的新形象,不断提高处理信访复杂问题的能力。

附件:1、转送信办理回执单

2、关于甬信字〔2006〕×号交办件办理情况报告

3、×月份转送信件办理报告(清)单

4、来信处理完毕回访单

5、附件说明

6、浙江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暂行办法

附件1:

转送信办理回执单

宁波市信访局

来信编号〔2006〕××××号

县(市)区信访局、市级机关部门

来信编号〔2006〕×××号

处理情况和答复来信人情况(可另附页)

处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信访局、市级机关部门(盖章):

回执时间:年月日

附件2:

(套红头文件或本单位信笺)

签发人:(局长或分管局长)

关于甬信字〔2006〕×号交办件办理情况报告

〔2006〕××号

×××:

你局月日发来的信字〔2006〕××号交办件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交待调查的事实情况;

第二部分:主要交待处理意见、结论、或措施、办法;

第三部分:主要交待同信访人见面情况采用其他答复方式(联名信问题应对当地稳定情况的一个交待)。

特此报告。

年月日

附件3:

×月份转送信件办理报告(清)单

县(市)区信访局、市级机关部门(盖章):

来信编号

转送信件办理情况

办结情况

呈领导阅

部门

镇(街道)

自办

交办

注:此表每月5日前报宁波市信访局办信处。

附件4:

来信处理完毕回访单

县(市)区信访局、市级机关部门(盖章):

来信

编号

来信人姓名

联系电话

回访时间、形式

回访情况

注:此表每年的4、7、10月及次年的1月5日前报宁波市信访局办信处。

附件5:

附件说明:

附件1中《处理情况和答复来信人情况》要求由处理单位填写,并盖公章报当地信访局。由信访局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宁波市信访局办信处。出具的处理意见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并注明是否已答复来信人。

附件3、4中《来信编号》指的是宁波市信访局收信编号。

附件3中《呈领导阅》指的是呈县(市)区委、政府,市级部门领导。

附件3中《部门》、《镇(街道)》,要注明转送哪个部门、镇(街道)。

附件3中《交办》指的是督办、要信、交办件。

附件4中《回访时间、形式》,时间:要求在此信处理完毕后15天内回访;形式:可采用电话、到群众家里、书面形式。

附件6:

浙江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办信工作重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供群众来信反映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服务;负责交办、转送来信提出的事项,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处理,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处理群众来信;及时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情况,促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预防和化解矛盾。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群众写给本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的信件;受理写给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及其负责人的信件;受理写给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信件;受理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件;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部门转来的属于本级信访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处理的信件。

第五条受理工作程序。

一、收信。对群众的来信要及时启封,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章,印迹要端正、清晰。

二、阅信。阅信要准确领会来信的原意,根据内容,认真筛选,分出轻重缓急,为分类办理作准备。

三、登记。所有来信都要登记。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完整、准确。原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人数、工作单位或地址、收信日期(以收信专用章上日期为准)、发信日期(写信人邮寄日,以邮戳为准)、主要内容、办理方式和办理去向。来信内容摘要应简明扼要,并区别不同情况详略得当。

对拟上报领导或交办处理的;反映重要情况、提出重要建议意见的来信,内容摘要应相对详细,包括建议意见的主要内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来信人的要求及其理由等。

对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和内容不清的信,可作简略登记。

第三章办理

第六条办理工作程序和基本方式。

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原信后,要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办理的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通报、存信。

一、上报。对需要领导同志阅批处理的来信,报送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主要方式有原件上送、摘要上报、综合上报三种。上报的来信信息,需要核实而又能够核实的,一般应先初步核实再上报。经过核实后上报的,应把核实的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一并报领导同志参阅。

(一)原件上送。将群众来信原件及附件等直接呈报领导同志。

(二)摘要上报。将群众来信内容摘要后,以《来信摘要》形式并附原信一并呈报领导同志。来信摘要可以是单件群众来信的摘要,也可以是多件内容相似群众来信的综合摘要。

(三)综合上报。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重要信件,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信件等,应当作为重要信息,认真进行研究分析、整理汇总,及时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参考,并同时报送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可将群众来信综合分析后,以《信访情况通报》的形式呈报领导。省级信访工作机构每月编写省委书记、省长月度来信分析报告,以《浙信报》的形式分别呈报省委书记及省长,每季编写《省长信箱》电子邮件综合分析报告,以《浙信报》形式呈报省长、副省长。

二、交办。办理方式主要有发函交办和转办单交办两种。

(一)发函交办。对上级交办的来信;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来信以及重大举报、申诉和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事项的来信;对提出个人诉求且事实清楚,按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或无政策可依,但通过工作可以解决的来信,可将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向有关部门、下级党委、政府或其负责同志发函交办,并要求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对发函交办中涉及信访督查范围的工作,按照《浙江省信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转办单交办。对反映问题较为重要且需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加以解决的来信,采取附《来信转办单》交办的形式办理。

三、转送。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地方、部门或其负责同志办理。办理方式主要有发函集中转送、附转送单集中转送。

(一)发函集中转送。省、市信访工作机构将应该由地方或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以发函集中转送的方式转送市或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办理,转送时附上相对应的来信列表,并定期(一般每月通报一次)向相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来信情况。通报内容主要包括转送次数、件数等。同时,要求相关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转送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件办理情况(一般在次月的20日前反馈上月来信办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转送的群众来信是否及时办理,报市或县(市、区)领导件数、交办件数、转送部门或县(市、区)件数等,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相关信访工作机构报来办理情况后,省、市信访王作机构办信处要汇总制作《转送信件办理情况统计表》,以备抽查或通报情况。

(二)附转送单转送。将应该由省、市级有关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以附统一印制“XXX信访局来信专用章”的转送单转送省、市有关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办理。

四、通报来信情况。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向市、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来信的有关情况。通报材料一般加送相关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

五、存信处理。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一信多投或已经受理正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包括复查、复核期限内)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及精神异常者的来信;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一般可存。存信按地区、年份和来信时间顺序打包,集中存放,一般存放三年后可销毁。

第七条一般信件办理。

一般信件以转送为主。可单件或多件转送有关地方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跨地区或应由上级机关部门研究处理、决策参考的信件,转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重要信件办理。

一、下列来信为重要信件:

(一)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重大政策出台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批评建议;

(三)重要的社会动态和突发事件;

(四)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的重大举报;

(五)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情况;

(六)群众对严重侵害自己或集体的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

(七)社会知名人士的来信;

(八)反映其他重要事项的来信。

二、重要来信可采取上报或交办方式办理。

第九条紧急信件办理。时效性较强或带有突发性事件的紧急信件,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迅速通知有关地方或单位处理,或者直接派员进行查处。对来信中反映的紧急事项或在处理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向本级党政负责人请示汇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同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条特殊信件办理。

一、联名信。对群众联名写信反映事项的信件,可根据来信内容,报请领导阅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调查,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防止引发集体上访。

二、重复信。

重复信的认定:同一人或一批人先后几次写信,反映内容相同,除收到的第一件来信认定为初信外,其余来信为重复信;对一信多投的来信,认定其中一件为初信,其余为重复信;反映内容相似,写信人不同或写信人相同,但内容(事实、理由或要求)不同的来信,不能认定为重复信。

对群众第一次来信未作处理或者处理不彻底而导致的重复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对要求过高或无理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

对已经过复核的重复信,不再受理,但仍需进行来信登记。对已经受理正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包括复查、复核期限内)的重复来信,只作来信登记,不再办理。

三、匿名信。对匿名信的处理应区别对待,无具体事实和反映一般事项的,可按一般信件处理;有重要内容,并且有关事项情节比较具体的,可作重要信件处理。

四、举报信。对署名的举报信,应归口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对匿名举报信,有具体情节、线索或提供证据的,按署名的举报信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注意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五、涉外信。内容重要的可列为重要信件处理。

六、其它信。对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反动的信件应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交叉类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受理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后,应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八、无归口单位的信。信访事项涉及的原行政机关己合并、分立、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九、捐款(物)信。对救灾、扶贫和为社会福利事业捐款(物)的来信,应当将信件及捐款(物)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对来信人复函致谢。

十、附有票据、证件的信件。来信附有各种票据、证件的,应当根据信件内容作出相应处理,其票据、证件可以转有关部门处理或直接退还本人。

第十一条省长信箱电子邮件办理。省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专人负责日常的邮件办理工作,每天接收一次,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或下载后)向有权处理的承办单位进行转交办。

第十二条复查、复核信件办理。

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自收到来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同时抄送复查、复核部门的本级及下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复核意见还需上报省级信访工作机构。

复查、复核单位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后,应及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来信人。

复查、复核机关为原办理行政机关(或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是原办理行政机关(或复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但应以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为主。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省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可成立复查、复核领导小组或机构,负责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受政府授权委托也可进行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章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督查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办信部门负责督查督办直接向各地或各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办理来信以转办单交办为主,以抽查作为督查的主要方式;市级信访工作机构对重要来信进行督办;县(市、区)级信访工作机构对所有内容具体的署名来信,原则上要掌握每件来信的处理情况,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办信部门每年将对转送各市、县(市、区)的初信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主要抽查初信一次性办结率情况,采取实地抽查、查阅有关档案及原始材料或回访来信人等办法。

第十六条经办人员要认真做好反馈材料的登记、审核和送审工作,严把报结质量关。

对发函交办的信件,承办单位和部门要按《浙江省信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对以《来信转办单》形式交办并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填写《调查处理反馈单》上报,对此前已有处理结果,承办单位认为没有必要重新进行调查处理的,可将原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上报,同时,填写转报审核意见。

对反馈材料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向承办单位或部门发重新办理回告单,提出意见交承办部门或单位重新办理,退回重报应自收到重新办理回告单之日起30日内上报。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对内容具体,并且已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处理意见,但需进一步落实的署名信,要进行回访,并填写《来信回访单》,以提高初信一次性办结率,促使处理意见真正落到实处。

凡需进行回访的来信件,要在案件办结后的30日内或处理意见所确定的解决期限结束后进行回访。

交办、转送单位可对交办件、领导批示件、联名信和信访问题重大以及结而不服的信访户,重点进行回访抽查。

第五章回复

第十八条回复范围。

一、《信访条例》规定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经过复核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原信可随告知单退回来信人或作存信处理,已作过回复处理的重复来信,可不再重新书面回复来信人。

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寄送、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受理的告知单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反映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提出重要意见或建议的来信,具备回复条件的,应予回复;来信人情绪激烈,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来信,除及时请地方党政机关做好工作外,有的可以直接回复,做好来信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来信附有证件、票据、现金等,在钱物退回的同时,一般应予回复;来信要求查询以前所写信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其他需要回复的,也应回复。

四、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应当书面答复来信人,同时应告知来信人复查(或复核)的权利、提出请求的期限及复查(或复核)的具体单位。

五、电子邮件办理完毕后,应按照“省长信箱”处理单中“网上答复操作规范”的要求,直接在网上进行回复,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专人审核后,点击发送给来信人。

第十九条回复方式。

除受理告知单、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其他根据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书面回复、电话回复或面谈等方式。

第二十条回复应以政策、法律为依据,如来信提出不符合政策、缺乏法律依据的要求,或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来信人耐心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对党政负责人的有关意见和批示,未经请示,不得将具体内容泄露给来信人。

第六章统计上报、归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每月的转送件办理情况的上报工作,每月20日前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办信部门上报前一个月转送信件办理情况。

按照信访统计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月度、半年度和年度来信情况统计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来信情况。

第二十二条做好办信长期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工作。

列入长期保存的办信档案范围:

(一)在原件上送、《来信摘要》上报、发函交办、编写《信访情况通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

(二)编写其他综合材料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

(三)其他较为重要需要归档存查的原信及信件办理资料。

第二十三条归档时应按打印稿、签批稿、反馈材料或原信的顺序装订。

第七章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办信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字画、书籍等。

办信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办信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不得将来信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第二十六条群众来信处理机关或单位及承办人,在处理来信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本级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信访工作机构。镇(乡)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处理群众来信工作,由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指导。

各级党政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处理群众来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2002年1月5日浙江省信访局以浙信〔2002〕1号文件下发的《浙江省处理人民来信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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