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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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办〔2008〕4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5号)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我市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各单位要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从快从严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按照“明确职责、部门配合、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为切实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牵头,市银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市司法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银监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派专人作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全市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非法集资案件性质予以认定并作出取缔决定等。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监管,共同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确保社会的稳定。
三、建立防范预警机制,果断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对我市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甄别,能够处理的要立即进行处理;难以处理或不属于本地区、本行业的,要根据案件性质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同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过甄别涉嫌非法集资的,主办单位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需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程序提出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协调;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当前各种集资活动多发生在农业、林业、商业、城建等领域,在性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确保法律依据充分、技术判断准确。要准确把握非法集资与比较正常集资、不当集资的概念,区别对待。对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对难以定性的要及时报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衔接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市委宣传部、各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
(二)公安、司法部门要针对重点行业和地区,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公安部门要运用法律授予的侦查权,加大力度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侦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规章和管理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一旦本行业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四)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和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并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引导和监管,有效压缩非法集资活动的空间。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要通过电视、报纸、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引导群众提高识别能力,知晓现代金融知识,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不给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和环境,防患于未然。
各县、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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