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月9日十一届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肇庆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和管理,保障绿道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充分发挥绿道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省有关绿道建设管理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着风景区、公园、公路、河滨、溪谷、山脊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可供行人和使用自行车、残疾人手动轮椅车进入的供休闲游玩、健身观光的道路。包括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或在建绿道以及规划确定的绿道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经营使用,适用本办法。
绿道维护管理的内容包括路面、绿化、环卫保洁、灯光、保安管理、驿站、公厕、服务点设施、标识系统、停车场的保养维护和管理等。
第四条绿道实行属地管理。端州区范围绿道按投资建设主体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环星湖景区的绿道由市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其他由市直部门组织建设的穿越市政道路和市政公园等的绿道路段,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由端州区组织建设的绿道由端州区确定的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的绿道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道维护管理工作,完善绿道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保障绿道的完好和安全,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介活动,提高绿道的维护、使用效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旅游发展、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供电、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绿道管理部门做好绿道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绿道建设和维护管理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各地绿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或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公司对绿道进行维护和管理。绿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应当由本级财政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资助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参与绿道维护、经营、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绿道用地及绿道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破坏绿道、绿道用地、绿道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道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内的绿道建设规划,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后,报市绿道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绿道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绿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的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绿道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需占用或利用公路路产或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建设绿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需利用水利等工程设施建设绿道的,在培植树木花草和建设其他附属设施时,必须兼顾水利工程安全和水利工程功能发挥。
第十二条绿道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绿道建设单位随规划、建设的各阶段同时建立绿道档案,工程竣工后将绿道档案移交绿道管理部门,同时报当地档案局城建档案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内绿道控制区(缓冲区),并实施控制管理。绿道控制区(缓冲区)按照《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章绿道及设施维护
第十五条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绿道及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制定完善的养护技术方案,配备设备、工种齐全和相对固定的养护队伍,养护改造到位、得当,保持绿道总体景观良好,设施齐全无损坏。
第十六条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保持绿道所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栏杆、照明、广播、垃圾箱、医疗救助、应急援助等设施完好整洁,金属部分光亮,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绿道示意图、简介、须知、指示标牌、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牌及禁止标志完整、无褪色、无污染、无灰尘、无错字缺字,外文翻译准确。
第十七条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加强绿道环境卫生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道及附近环境无明显垃圾、污垢和杂物,无乱写乱画乱招贴;
(二)公厕卫生、洁净、无异味;
(三)分类垃圾箱(桶)放置恰当,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垃圾清运及时;
(四)给水排水畅顺。
第十八条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道绿化管理养护,绿地应做到黄土不露天,植物生长旺盛、冠型完整,无枯枝败叶,分枝不影响游览和观景,无杂草。
第十九条绿道内游乐设施和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按符合规划、布局合理、安全、便利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原则统一布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道内停车场应保持场地平整、卫生、出入方便,停车标志明显;
(二)自行车租赁经营场所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分属不同区域绿道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出租自行车的对接保管、回程工作制度,并逐步实现通借通还;自行车租赁点车辆排列整齐,车容整洁,服务说明等标识清晰,明码标价,变速自行车要提供使用说明表;自行车租赁经营单位每天应对出租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测,并做好出租前和收车后的安全检查记录,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三)特色旅游购物点应突出当地产品特色,备齐绿道地图、绿道使用小册子等。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蚕食绿道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绿道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道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其他生物和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绿道或者使绿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绿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绿道或者使绿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绿道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绿道范围内供市民和游客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三条绿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报当地绿道管理部门同意。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绿道范围内从事的商业活动须经绿道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工商、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绿道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绿道实行开放式管理,免费使用。根据绿道使用率和设施配套情况,合理确定绿道开放时间。
第二十六条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确保绿道游览的安全。每个驿站应设立保安亭和求助电话,并安排人员值班。驿站配备维修、医疗、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定期保养、更新。
第二十七条绿道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绿道范围内防风、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绿道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水土保持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
第二十八条绿道管理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定点值勤和机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绿道安全保卫工作。使用率较高的绿道在开放时间每1小时机动巡逻一次,使用率一般的绿道每2小时机动巡逻一次。节假日应加强巡逻力度。
第二十九条绿道上行驶的非机动车,由绿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绿道上除因巡逻、应急救援、处警工作需要通行机动车外,全线禁止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绿道机动巡逻车及应急救助车采用环保电瓶车。沿线果农进行果园耕种等特殊情况,需要借道绿道通行机动车的,须经绿道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通行证件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绿道借道或者穿越市政道路的,应当提前在市政道路上设置标识牌、减速带和信号灯,加强交通安全引导。
第三十一条在绿道危险地段如堤围、山塘水库水域周边的绿道应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牌,以策安全。
第三十二条在绿道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三十三条市民和游客在绿道上应当文明游玩,遵守游玩守则,靠右侧步行,爱护绿道绿化及设施。
第三十四条在绿道上骑自行车应按指示方向以合适的速度行驶,不得危及他人的安全。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及时报警求助。根据实际情况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一)自行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夜间骑行应装有照明或反光标志;
(二)不准在绿道上竞走追逐;
(三)遇窄道时,不得并排骑行,应主动礼让。如遇道路叉口、桥梁、与机动车道并线的路段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推车通过;
(四)如遇厂区、办公楼等有机动车行经的出入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五)如遇弯道、陡坡、河堤、水岸等危险地段时,应当减速慢行,以策安全。
第三十五条周边居民应当文明游绿道,爱护绿道绿化、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慢行道及绿化带非法摆摊设点或流动兜售物品等;
(二)堆放、倾倒垃圾、废土、废渣杂物,晾晒衣物;
(三)在绿道上非法设卡或设置障碍拦截行人和车辆;
(四)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在绿道设施上践踏、躺卧;
(五)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捕猎射杀野生动物;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七)未经绿道管理部门许可,在绿道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八)携带宠物游玩;
(九)非烧烤区内烧烤,大声喧哗或使用高噪声音响设备;
(十)其他损害绿道绿化及设施,影响道容和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绿道管理部门应加强路面巡查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种侵占、损坏绿道、绿道用地、绿道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坏绿道、绿道用地、绿道附属设施、违反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绿道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机动车非法进入绿道,非法占用绿道停放车辆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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