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办[2004]2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日

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03年4月7日,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传销活动在我市部分地方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坚决、彻底、果断有力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

一、行动时间

从2004年2月23日至5月23日止,为期3个月,分三个阶段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第一阶段(2月23日-5月7日)为全面整顿阶段,各镇区自行组织清查行动;第二阶段(5月8日-5月15日)为督查阶段,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各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迎接省督查组的督查;第三阶段(5月16日—5月23日)为总结阶段,各镇区打传办将专项行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并上报市打传办。3月16日为全市统一行动时间。

二、工作重点

重点打击“拉人头”为主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防止大规模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反弹;

惩处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幕后指挥者,集中力量查处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

从重从快打击渗入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带有黑社会背景组织,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刑事违法;

坚决取缔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严厉打击境外传销企业入境来我市组建网络、发展人员、开展传销的活动。

三、重点地区

从市打传办掌握的2003年的情况来看,我市的莞城、东城、长安、虎门、麻涌、石龙、常平、厚街、塘厦、桥头、谢岗、石碣、寮步、南城、万江、黄江等镇区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有抬头趋势,这些镇区要高度重视传销发展的苗头,下大力气将传销和变相传销扼杀在萌芽之中,其它各镇区也要积极开展打击工作,决不让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市立足。各镇区要集中力量,对暂住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城乡结合部、出租屋、酒店、宾馆、酒楼、快餐店、广场、公园等重点场所,进行反复拉网式的检查和复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坚决堵住重点地区逃窜扩散的传销人员流动到我市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四、职责分工

(一)在党委领导下,各镇区政府对本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负总责。继续贯彻“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要求。由政法委统一组织工商、公安、民政、城管、交通等部门,通过明查暗访、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群众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掌握辖区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窝点分布、人员特点及活动规律等情况,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查整治行动,彻底清除其窝点,取缔其组织,遣散传销人员。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职能。对利用传销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法、违规培训,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传销活动,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公安部门配合行动。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察处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借用传销形式只传人头不传商品的经济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要加大对从事集资诈骗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抓捕、惩办一批诈骗钱财、限制人身自由、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的变相传销的头目、骨干;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

(四)检察院、法院各司其职,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开展侦察、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各级政法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五)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和行为进行认定,并组织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部门对传销人员往来帐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查封等工作。

(六)民政、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组织和人员。

(七)税务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进行税务稽查,依照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组织、个人进行处罚,并协助公安机关对传销组织的取证。

(八)综治办要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九)增加市监察局为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监察部门要切实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行政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对传销和变相传销地区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十)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好守土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清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监管,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本质,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诈性和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性,认识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大事,是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务必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开展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消除厌烦情绪,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行综合治理。各镇区要加强领导,继续保留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联防联打机制,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切实解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整治工作经费问题。要把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整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部署,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力度,共同做好清查整治工作。凡发现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诿拖拉、工作成效差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各镇区要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把打击传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加大抓捕头目,瓦解传销网络力度,加强出租屋管理,将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打传工作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分区分片,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快速反应的打击取缔机制。要严格落实责任,实行领导责任制。

(四)实行督办制,确保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执法督查队,负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重点地区、重大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各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监督打击传销责任的落实。

(五)巩固打击成果,建立预警机制。一是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在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的作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保持严密监控,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二是各重点镇区要提前制定堵回流措施,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进行反复的清查、打击,防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回潮。三是其他镇区也要采取行动,把守阵地,坚决堵住传销人员流入本地的渠道,净化滋生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环境,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四是各镇区要注意掌握传销人员动向,及时通报传销人员活动情况。

(六)加强信息交流。市打传办要加快建立可供共享的传销人员信息库,具体分析掌握全市传销人员动态。各镇区打传办负责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将查获的传销人员拍照建档并录入传销人员信息库。各镇区打传办要掌握辖区内传销人员活动的状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打传办汇报。各地要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打传办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分析研究重大疑难问题,寻求治理方法,制定行动方案。各地要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专人专职负责部门间联络、信息收集、重大事项报告及各类信息反馈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

(七)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舆论攻势。各镇区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对行动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报道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对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深刻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以及本身就是经济诈骗犯罪的本质。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出租屋管理,做好受骗群众的转化引导工作。教育广大群众,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营造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

(八)加强情况汇总报送工作。从2月23日起,各镇区打传办每月14日、29日前将行动情况上报市打传领导小组办公室。3月16日全省统一行动结束后,各镇区打传办务必于当天下午4点前书面向市打传办汇报行动情况;专项行动的方案和总结分别于3月10日和5月15日前上报市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苏耀棠;电话:2337317;传真:2337316;地址:东城区东城中路市工商局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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