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2008〕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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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2008〕4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认真搞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对于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13号)精神,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结构、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认真搞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等具有重大意义。对我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县域经济水平、提高综合实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桂林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桂林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问题,确保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圆满完成普查工作任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经委、编办、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规委、交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等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广电局负责协调开展。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以及普查工作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要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提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本地区普查工作。
三、确保经济普查经费及时到位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结合本县、区普查的工作量和普查员的数量,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局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经济普查的宣传力度,对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普查各个阶段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曝光普查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县、区普查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在遵循国家普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区的实际,切实制定科学的普查方案、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可行的工作预案。同时,还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特点,认真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为正式全面开展普查登记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县(区)、乡(镇)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工作第一线,并认真抓好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附件:桂林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
单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桂林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束华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何兵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辽光市统计局局长
李继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惠民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卫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秦忠平市经委委员
李惠琼市编办副主任
张建生市教育局副局长
钟可安市科技局副局长
刘小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友元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天青市民政局党组成员
谷海洪市建规委副主任
林亚胜市交通局副局长
沈秋林市商务局副局长
谢文富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钟江市卫生局党组成员
李建生市广电局党组成员
黄明贵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运春市旅游局副局长
蒋万春市国税局副局长
梁喜书市地税局副局长
韦志德市工商局副局长
谭升武市质监局纪检组长
阳德芳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胡辽光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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