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政办〔2006〕6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鹤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豫政办〔2006〕9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7年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与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山城区。山城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其他县(区)要坚持露头就打,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渗入扩散。
(四)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重点地区的传销活动得到根本治理;其他区域传销活动得到控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全省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各县(区)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市工商局(联系人:公平交易科刘合喜,联系电话:3325211)、公安局(联系人:经侦支队李忠喜,联系电话:33922273392223)。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2月11日至2007年3月31日)。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中行动。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要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每个月都要集中组织大规模的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执法行动的强大攻势。市工商局、公安局将适时对各县(区)打击传销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三)深入阶段(2007年4月1日至5月31日)。以县(区)为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整治。要将责任落实到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商所、派出所,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严格管理,夯实打击、防范、控制“三位一体”工作基础,形成联合打防体系。同时,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摧毁传销网络。
(四)巩固总结阶段(2007年6月1日至6月30日)。总结推广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商所、派出所为基础的联合监控网络,完善“打、防、控”体系,巩固打击成果。各县(区)政府要对打击传销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工商局、公安局,由市工商局、公安局汇总全市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1.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指示精神;2.部署全市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3.研究协调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问题;4.通报各成员单位打击传销工作情况。
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这次专项行动的主力军,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做到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妥善驱散、遣送传销人员。工商机关“12315”和公安机关“110”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工商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直销企业和直销行为的监管,规范、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要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监管机构要负责认定利用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组织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的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押冻结等工作。
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管,规范直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防止直销演变为传销。
监察机关要监督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情况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县(区)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屋中介、租赁的管理,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协助、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汽车站以及交通运输环节打击传销的宣传和传销人员的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推进社区建设,依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做好被骗群众救助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力度,制作打击传销的新闻、专题节目,并适时适度、准确地曝光各类传销活动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进行打击。同时,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协调,确定专人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措施,积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辖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做好对农民、退伍军人、老年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不要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传销活动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三)切实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是打击传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实施有效的监督,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2006〕32号)的要求,认真落实“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县(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工商部门、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的,要追究主要行政领导、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监察职能,对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四)发挥基层组织职能作用,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要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各县(区)要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商所、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平安社区”等创建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工作格局。要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建立由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商所、派出所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工商所、派出所要搞好工作衔接,在接到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转办案件4小时内,联合案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举报情况进行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派出所要及时解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受骗群众。
(五)加强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做到标本兼治。为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的发生,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的整治力度。对为传销人员提供住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机关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打击传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这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机制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领导,认真解决专项行动的经费、人员等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联打联防的工作格局。
(三)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分解目标任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四)注重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为重点宣传内容,以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为重点宣传群体,开展有针对性、时效性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五)建立信息情况定期交流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信息交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各县(区)每个月向市工商局、公安局书面报告一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情况,遇到紧急或突发情况后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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