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衡政发〔2007〕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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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7〕2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的调查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我市第一次土地调查是1993年完成的。从1994年开始一年一度的土地资源变更调查,每年反映出土地利用的状况,为我市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数据。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已无法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由于经费投入、人员队伍和技术手段、制度建设等方面条件的制约,导致调查图件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信息化程度不高、更新不及时、应用不广泛、社会化服务不充分,难以适应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情形,要求我们尽快启动“高保真”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明确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统一的规程要求,利用国家统一提供的万份之一正射影像图,结合我市第一次土地调查的相关资料,各县市区组织对所辖行政区内的(城市和建制镇用地除外)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全市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状况,汇总形成全市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同时,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的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调查区范围内各类土地的权属状况,对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进行调处,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确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在此基础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扫尾工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落实基本农田的分布与数量,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与面积等状况,并将基本农田的情况记载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
2、城镇地籍调查。查清城市和建制镇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按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准确掌握城镇范围内各类用地的权属分布和利用状况。城镇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湖南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执行,城镇地籍图比例尺统一采用1/500。
3、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建立县市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
(2)建立县市区城镇地籍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但要满足城镇土地登记发证的要求、土地统计分析的要求,而且还要满足社会公开查询的要求。
(3)建立全市土地利用数据库。通过整合各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地利用数据库,对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网络化管理,为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支持。
(二)时间进度
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统一部署,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在2009年10月31日前必须全面完成。2007年9月15日前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其中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南岳区、衡阳县、衡山县、祁东县为第一批次开展调查的单位,衡南县、衡东县、耒阳市、常宁市为第二批次开展调查的单位。第一批次开展调查单位必须在2007年9月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于2008年12月之前全面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并通过省级检查验收。第二批次开展调查单位必须在2008年1月份启动第二土地调查工作,于2009年4月之前全面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并通过省级检查验收。全市各县市区的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建库工作必须在2008年8月之前完成。2009年4月至2009年10月,各县市区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成果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形成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10年以后,全市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明确分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调查基础图件由国家统一提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
(三)制定方案。国土资源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程。省国土资源厅已制定了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要求,结合衡阳市土地利用的特点,编制了衡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了衡阳市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县市区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须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检查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衡阳市严格执行湖南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制订的五级检查验收制度,即:作业单位自检,各县市区核查、衡阳市复查、省土地调查办公室预检和验收。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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