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文号:
颁布日期:2001-0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8日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一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二节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立法程序

第一节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四章法规解释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根据本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五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立法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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