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江府[200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

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

速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

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奖项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并经1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自主创新,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在实践中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手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

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

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

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中,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

(七)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第(六)项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研究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

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3万元、1.5万元、1万元。

在科学技术研究、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申报前一年实现新增上缴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

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为: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程序:

市直单位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各县级市、区单位向所在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经科技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科技、经济、教育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组织、人事、财政等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组长由市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七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本学科(专业)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和有效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授奖证书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江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江府[198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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