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非法集资”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政发[2001]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非法集资”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的金融“三乱”(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特别是“乱集资”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少数地方、少数单位对“乱集资”的违法性质和社会经济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有些集资问题久拖不决,甚至还出现了新的集资苗头。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着全市的社会稳定。为了严肃国家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认真解决“非法集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非法集资”问题的认识。

在全市范围内不得出现新的“非法集资”。国务院1998年7月颁发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将此前的“乱集资”行为统一规称“非法集资”,纳入取缔范围,这是国家整顿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国务院第247号令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有权审批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集资)的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无论以任何名义,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都是“非法集资”。但在我市,目前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把“非法集资”当成一种有效的筹资方式,试图用集资来解决资金匮乏的问题,这是没有法制观念的表现,是急功近利的表现,是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给我市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带来的严重危害,彻底清除“集资必要论”的思想根源。市政府重申,无论是教育集资还是建设集资,无论是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还是“通过特定对象向外延伸”的集资,无论是企业独自行为还是当地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的,凡未经人民银行依法批准,都是“非法集资”,都必须坚决杜绝;凡心存侥幸违法集资的,一经发现,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市政府要求,今年一季度,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专项宣传活动,营造打击“非法集资”、抵制“非法集资”的社会环境。

二、对辖内“非法集资”情况再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前几年我市少数地方和单位擅自进行过一些集资活动,近年来隐患相继显露,有的己酿成严重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为了对辖内的集资风险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早准备、早防范、早化解,各地要在2001年3月底以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集资问题再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对那些金额不大、偿还困难不大、偿还期限不长的个案,采取边清理边处置的办法及时解决;对那些总体上可以偿还但短期内难以偿还完毕的个案,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偿还措施逐步落实;对那些集资金额大、偿还根本无望的个案,要提前做好化解风险的各种准备。对“非法集资”的清理情况,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市直以战线为单位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

三、把握原则,讲究方法,妥善处理以往的集资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把清理出来的集资个案登记明细清单,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逐个处理到位。处理的原则是: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内紧外松,分类审慎处理。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第247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对247号令颁布之前发生的集资个案,以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为主要处理依据;对247号令颁布之后发生的集资个案,包括在老集资案中发生的“集新还旧”,都要严格按照247号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处理集资个案的根本目的是打击金融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但要讲究方法,避免激化矛盾。

四、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建立查处“非法集资”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问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各地政府要认真做好对“非法集资”问题查处、清退的组织协调工作;人民银行要做好对“非法集资”问题的调查、取证、定性工作,经查实的“非法集资”问题,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查处“非法集资”报告制度,对“非法集资”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按照重大事情报告程序向市政府报告。信访、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还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防止我市再出现新的“非法集资”问题,并妥善处理好以前的集资清理兑付问题,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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