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

宜府发〔1999〕7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对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加强对罚款决定和收缴活动的监督,确保罚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从根本上杜绝乱罚款现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先后制定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进一步明确了代收代缴罚款的具体操作程序。为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凡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公告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后不再直接收缴罚款,改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二、本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市中心支行)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从经人行市中心支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中,确定具体的罚款代收机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开设有预算外资金收缴专户的,原则上可确定由专户所在银行作为罚款代收机构。今年12月10日以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罚款代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第235号令的规定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将代收罚款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代收机构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人行市中心支行备案。各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确定罚款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代收罚款协议标准文本由本市财政部门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统一制作。

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作出罚款决定的处罚决定中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代收机构要严格履行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义务,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数额收取罚款,并按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因错缴、多缴的罚款,以及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应将已收罚款全部或部分退付给当事人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据本机关变更处罚的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报同级财政部门从国库中退付,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无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均应按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四、自2000年1月1日起,收取罚款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由各代收机构凭代收罚款协议向财政部门申领。今后,除依法当场收缴罚款需要使用的票据外,财政部门不再向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供罚款票据,现行的罚没款收据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并予以核销。

五、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代收机构要按月核查罚款收缴情况,发现当事人未按期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政部门、国库、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之间要按月对帐,确保收取的罚款与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代收机构代收罚款,由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六、本市财政部门、人行市中心支行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代收机构收缴罚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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