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相继下发,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国办发〔2004〕10号和豫政办〔2004〕120号文件,对于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按我市当地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的1.7倍执行;军龄增发部分按豫政办〔2004〕120号执行;立功受奖人员另外增发的部分,按新政〔2003〕40号文执行。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政策,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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