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新政[2006]23号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我市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净化我市经济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打击“拉人头”传销、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重点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仓储、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对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骗取钱财、扰乱社会治安以及聚众抗法的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彻底摧毁传销网络。
2006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开发区。上述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其他地区要继续坚持露头就打,建立防范和预警体系,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渗入扩散。
二、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工商部门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以及违法直销案件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和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对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工商部门查处。严厉打击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扣押他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银行监管机构负责认定利用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组织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的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押冻结等工作。
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管,规范直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防止直销演变为传销。
监察机关要监督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情况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检察院、法院对传销涉嫌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屋中介、租赁的管理,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培训、居住场所,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协助、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汽车站以及交通运输环节打击传销的宣传和传销人员的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要负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推进社区建设,依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力度,制作打击传销的新闻、专题节目;引导各新闻媒体适时适度、准确地曝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典型案例(须向有关部门报审),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进行打击。同时,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查禁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措施,积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辖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做好对农民、退伍军人、老年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传销活动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实施有效的监督,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辖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行政领导、主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对市政府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贯彻不力,对本辖区的打击传销工作不管不问,不能履行政府的牵头组织协调职能,导致传销活动在本辖区蔓延,造成群殴或恶性案件的;
(二)辖区内屡次发生因传销导致围攻政府机关,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的;
(三)辖区内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猖獗横行,被中央、省级、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
(四)辖区内由于传销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被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点名批评的。
工商部门、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行政领导、主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的;
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的;
公安机关“110”、工商部门“12315”投诉举报网络,对群众及相关机构提供的线索未能快速分流,造成后果的;
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对群众及相关机构提供的线索相互推诿、扯皮、贻误战机的;
工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或应立案查处的传销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案件不能及时查处或移交的传销案件不能及时受理或经侦查未构成犯罪而不及时退回行政执法机关的;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查处,引发严重后果的;
基层工商所、派出所对管辖区域传销行为查处不力,导致传销人员大量聚集、传销活动猖獗,群众反映强烈或被省、市领导点名批评及媒体曝光的;
因对传销活动处置方法不当,导致围攻政府机关,影响社会稳定等事件发生的;
其他因传销引发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事件发生的。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予以积极配合,对消极对待、配合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教育村民和居民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违者将取消村民待遇或有关福利待遇;在所管辖区域发生十起传销活动的,将追究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免职处理。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宾馆、饭店、歌舞厅等)不得将房屋租赁给传销人员,违者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检查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监察职能,对违反本意见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对发生特别严重传销案件,造成恶劣后果的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取消当年评选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
四、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协调,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打击传销的牵头部门,设立打击传销办公室,并建立打击传销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综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努力形成综合治理,联打联防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重点监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社区、乡镇、村等重点部位的联防联控。按照传销活动的不同程度,将全市13个县(市)、区分为严重地区、较重地区和一般地区。市打击传销工作机构对13个县(市)、区实行动态分类管理,督促各县(市)、区施行工作报告制度。
(四)加强出租屋管理,建立严打机制。为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的发生,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出租房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打击传销工作事关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中原崛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部署,紧密联动,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势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附件:新乡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及责任人名单
二○○六年八月九日
附件
新乡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及责任人名单
组长:周海琛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赵海燕市政府副市长
李公乐市政府副市长
丁保东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韩天喜市整规办副主任
闫玉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茂营市公安局副局长
白保国市工商局副局长
牛守军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如意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绍君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余湘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于世明市综治办副主任
张宏市民政局副局长
茹海芝市教育局副局长
胡民生市网通公司副总经理
周明山市国税局副局长
陈若云市地税局副局长
魏立新市房管局副局长
张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郭建英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姬宏伟卫滨区副区长
申乐民红旗区副区长
李炳双牧野区副区长
郭书佩凤泉区副区长
李国文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长玉卫辉市副市长
刘坚辉县市副市长
王晓蒙新乡县副县长
李湘予获嘉县副县长
李才忠延津县副县长
王东岭原阳县副县长
文仲军封丘县副县长
李全中长垣县副县长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韩天喜,副主任:王茂营、白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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