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政办〔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信阳市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完善打击传销的市场督查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坚决遏制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维护我市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对外形象。
二、专项执法行动重点
专项执法行动以取缔传销人员聚集窝点为重点,严厉打击“拉人头”、“团队计酬”、骗取入门费及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的传销活动;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骗取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控制的行为;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地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专项执法行动整治的重点区域是浉河区、平桥区;其它县及各管理区、开发区也要把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三、方法步骤和措施
专项执法行动从6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6月初至6月15日)。各地要结合实际,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营造打击传销的强大声势和社会氛围。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重点排查曾经聚居过传销人员和外地人员的宾馆、出租房屋、城乡结合部的村庄,摸清传销窝点、人数等情况,密切掌握传销活动的规律和动向,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集中查处阶段(6月16日至7月底)。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行突击检查。要以查处大要案件为突破口,采取“端窝点、抓头目、扣财物、封账号”等强有力手段,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对参与传销人员要登记造册,依法处理;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宾馆、房屋出租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治理巩固阶段(8月1日至8月底)。在抓好集中查处取缔传销活动的同时,要把握政策,做好一般传销参与者的疏导劝解、遣返等善后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防止聚众上访、闹事等群众性事件的发生。各级公安、工商、交通、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与传销者单位、户口所在地的联系,积极稳妥地做好遣返安置工作。对已取缔的传销窝点,要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复查,防止传销人员再次聚集,对多次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措施,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形成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综合治理。公安、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同时,要提供必需的财力和物力保障。具体责任明确如下:
(一)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职能,加强对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打击传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职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查处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传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金融秩序,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众场所非法聚会和为传销提供租赁房屋的违法行为。
(四)商务、民政、信访、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
(五)房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房产中介所的管理,要求其在房屋中介过程中,不得为传销人员联系提供经营、居住场所,并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六)综治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七)监察部门: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打击传销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辖区内传销活动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甚至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银监局、人民银行:依法对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工商、公安机关对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的银行帐户暂停结算业务。
(九)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加大对禁止传销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自觉抑制和远离传销,并积极举报传销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传销的浓厚氛围。
(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活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积极参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处取缔行动,做好传销人员的劝返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做好对本辖区内向传销人员租赁房屋户主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打击传销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打击传销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克服麻痹、松懈、畏难情绪,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打击传销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加强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打击传销工作有关问题。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确保打击传销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完善打击传销责任制。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本部门打击传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将查禁传销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建立市、县(区)、乡(镇、办事处)和村(社区)四级打击传销格局。要层层签订打击传销属地管理责任书,按照行政区划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因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辖区内传销活动屡禁不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要严肃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理。打击传销工作任务艰巨,情况复杂,涉及方方面面,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严格执法,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要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情况通报、信息交流、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搞好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执法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公安110指挥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指挥中心对受理的传销举报,要及时通报情况,统一指挥,联合执法;对重大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要运用侦查手段收集线索,掌握证据,及时控制并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的监管,做到露头就打、举报必查,坚决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坚持打防结合,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建立打防联动机制和预警工作机制,设立县(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联络员,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要加大对《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曝光典型案例,深刻揭露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制能力,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打击传销行动,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氛围,彻底铲除传销赖以生存的环境。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对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暗访、督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要及时收集和上报传销人员不稳定情况的信息,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将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从6月1日起,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打击传销工作情况每15天向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务于每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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