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潮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办[2004]19号
印发潮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四年三月一日
潮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市打传办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广东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时间
从2004年3月1日至5月27日止,为期3个月,分三个阶段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第一阶段(2月27日-5月7日)为全面整顿阶段,各级、各部门组织清查行动;第二阶段(5月8日-5月15日)为督查阶段,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打传办)将配合省政府督查组对各县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第三阶段(5月16日-5月27日)为总结阶段,各县、区将专项行动情况总结于5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打传办(电话:2284909)。其中3月16日为全省统一行动时间。
从2004年3月1日起,各县、区打传办应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的每月15日、30日下午3时前将本地行动情况上报市打传办。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拉人头”为主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防止周边地区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向我市及城乡结合部、农村转移;防止大规模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市滋生蔓延。
(二)惩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幕后指挥者,集中力量查处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从根本上瓦解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网络。
(三)从重从快打击渗入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带有黑社会背景和邪教性质的组织,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由传销引发的刑事犯罪行为。
(四)坚决取缔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严厉打击境外传销企业在我市组建网络、发展人员、开展传销活动。
三、职责分工
继续贯彻落实“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在党委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对本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此次专项行动由政法委负责牵头组织,工商、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此次专项行动。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职能。对利用传销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法、违规培训、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传销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公安部门配合行动。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察处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借用传销形式只传人头不传商品的经济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要加大对从事集资诈骗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抓捕、惩办诈骗钱财、限制人身自由、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的变相传销的头目、骨干;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
(三)检察院、法院要各司其职,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进行查处。各级政法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四)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组织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部门对传销人员往来帐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查封等工作。
(五)民政、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组织和人员,并做好外地传销人员的遣送工作。
(六)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对有偷、漏税行为的传销组织、个人进行税务稽查,协助有关部门对传销组织的取证。
(七)监察部门要切实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行政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对因整治不力,造成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情况严重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要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清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监管,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扎实开展整治工作。要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诈性和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消除厌烦情绪,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来抓,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防微杜渐,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行综合治理。为加强领导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要调整和充实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要严格落实责任,实行领导责任制。要把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整治效果。要进一步建立联防联打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统一部署,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共同做好清查整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把打击传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大抓捕头目、瓦解传销网络力度,加强出租屋管理,将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打传工作作为主要内容,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分区分片,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快速反应的打击取缔机制。
(四)实行督办制,确保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执法督查机制,有效开展对本地区和重点地区、重大案件的督办。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案件督办、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责监督打击传销责任的落实。
(五)巩固打击成果,建立预警机制。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的堡垒作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保持严密监控,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二是要采取行动,把守阵地,坚决堵住传销人员流入本地的渠道,清除滋生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环境。三是要注意掌握传销人员动向,及时通报传销人员活动情况。
(六)加强信息交流。市打传办负责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将查获的传销人员造册建档,建立传销人员信息库。各县、区打传办要掌握辖区内传销人员的活动状况,及时向市打传办汇报。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分析研究疑难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部门间联络、信息收集、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反馈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各县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区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规定,报道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曝光典型案件,深刻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好受骗群众的转化引导工作,营造群防群治的氛围和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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