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府办〔2003〕11号

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制订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工商局反映。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市工商局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根据全省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广东省迅速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粤办明电〔2003〕75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九届三次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高压态势,把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和基层组织的责任制,狠狠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维护我市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自2003年4月至6月。4月15日、5月13日和6月10日三天为全省统一行动时间。

三、工作重点

(一)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坚决制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市的滋生蔓延。

(二)严厉惩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幕后指挥者和传销头目,打击非法传销组织,从根本上瓦解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网络。

(三)从重从快打击带有黑社会背景和邪教性质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

(四)依法查处转型企业违规的培训和传销活动。

(五)严厉打击境外传销企业违法开展传销活动。

(六)全面清查已被国务院明令禁止,现仍在搞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从严查处。

(七)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监督其守法经营。

四、工作分工

各县、区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对本地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负起责任,坚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统一组织工商、公安、民政、城管、交通等部门,通过明查暗访、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群众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特别对城乡结合部、城市出租屋以及交通方便的边远地区等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多发区进行全面清查,迅速掌握辖区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窝点状况、人员特点及活动规律等情况,周密部署,积极开展清查整治行动,彻底清除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窝点,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组织,清理遣散传销人员。镇(街道)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监管,并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传销物品、工具及经费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强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坚决查处。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抓捕一些实施限制人身自由、骗取钱财、组织黑社会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头目;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对传销人员和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的遣送工作。

(三)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组织商业银行对非法传销者银行往来帐户的查封等工作,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民政、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组织和人员,并配合做好传销人员的遣送工作。

(五)法院、检察院要各司其职,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和个人,依法做好刑事起诉和司法工作。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进行税务稽查,依照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协助相关部门对传销组织的取证工作。

(七)监察部门要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基层行政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整治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发展势头。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行动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督战,同时,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取得成效。

市政府成立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谢烈鹏同志任组长,市政法委、公安局、工商局、民政局、交通局、监察局各一位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县、区要加强领导,确定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情况。把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整治效果。各县、区于4月18日前将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上报市政府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施凯,电话:2284909)。

(三)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各县、区要建立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健全和强化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联打联防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集中力量,分区分片,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快速反应的打击取缔机制。要严格落实责任,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县、区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协同抓,并根据各地实际,以县(区)、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定责任区,层层签订责任状;各县、区党政与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职责,确立责任人,做到权责明确,目标一致。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坚决予以取缔,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一律予以吊销,该拘留的一律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五)建立预警机制。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的作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保持严密监控,及时发现,迅速查处,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坚决堵住传销人员流入本地的渠道,清除滋生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土壤,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缔。三是要建立健全传销和变相传销情报快速反应网络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动态,做到一有动向,立即上报。四是加强信息联络。各县区工商局要指定一名分管局长和一名业务股长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联络员。联络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办公室电话、传真、手机号码)请于4月18日前报市工商局经检科。

(六)加强宣传和引导。各新闻媒体要积极组织专版、专题,加强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组织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跟踪报道;要对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充分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危害性、破坏性以及其经济诈骗犯罪的本质,努力营造群防群打的良好社会氛围。

从4月15日起,各县、区每15天将行动情况上报市政府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行动的总结于7月2日前上报市政府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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