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2007〕77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清府办〔2007〕77号
印发清远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清远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的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清远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节能降耗工作高度重视,通过规划引导、制度保障、政策激励等多种手段,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通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等各种举措,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总体上仍未摆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靠大量消耗物质资源来实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加,能源供给压力不断增大。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保障我市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长远的战略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目标。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推动节能工作,以节能促进科学发展,做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着力实现开发与节约并举;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9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25号)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根据省“分解方案”,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基数的1.71吨标准煤/万元降至2010年目标的1.4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幅度16%,年均降幅3.43%;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三、节能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级要切实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2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15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2005〕15号)的精神,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对于能源消耗大的重化工业,要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及技术的推广使用,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新建的重化工业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加快关闭、淘汰冶金、电镀、皮革、印染、化工、水泥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市发改和经贸部门要研究制订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精神,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市发改和经贸部门要大力促进我市服务业与工业的协调发展。
3、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逐步建立起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市发改和经贸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合作,共同研究用节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4、优化能源结构。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大力发展水电,优化发展火电,合理配置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实施“上大压小”工程,加快小火电机组淘汰退出市场步伐。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要积极开拓利用天然气市场。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重点节能工程。
(二)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委等部门要突出抓好冶金、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印染、制浆和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十一五”期间,我市实施“节能行动”的重点能耗企业要实现累计节能100万吨以上标煤。制订《清远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推进建筑节能。“十一五”期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实施和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建立和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技术监管体系,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市建设局要加快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3、加强交通节能。市交通局要合理进行城市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油耗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机车、汽车、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市科技局要配合交通部门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
4、建设和经贸部门要引导商业和民用设备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办公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5、抓好农村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0号)的要求,农业和水利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加强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制订农村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农村水电、风能提水的具体实施办法;大力推广农村水电代燃项目。
6、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示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47号)要求,各级机关带头节能,做全社会节能的表率,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市经贸和发改部门要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三)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改造
1、加强节能技术创新。要将节能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结合节能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开发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优化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等。各级科技、经贸和发改部门要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研究和提出节能技术的年度和“十一五”期间的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
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经贸、发改、科技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炉窑改造、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同时,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有关节能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研究落实加快节能技术推进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3、加强节能技术的地区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地区节能合作,及时掌握国际节能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外地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导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加强节能交流合作,经贸、发改、科技和环保部门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四)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发改和经贸部门要尽快研究制订我市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办法。
2、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我市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经贸部门要研究建立我市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3、健全电力需求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管理的综合优势,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物价局、质监局等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4、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审计、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督促、推动我市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2家和列入省千家节能行动的5家企业完成节能目标,经贸部门要切实抓好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在2007年6月前完成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对企业能源审计、规划、计量等有关内容的培训和指导。
5、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经贸、发改、质监、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四、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
市经贸部门要组织制订全市节能中长期规划,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加强分类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地、本部门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
(二)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级要积极支持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投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使用,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财政、经贸、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
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物价部门要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科技部门要组织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或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
(四)建立节能奖励制度
保障、经贸、财政、人事、监察、劳动等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2、成立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节能工作,市经贸局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合作,统筹推进,确保全市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节能评价考核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
1、进一步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能耗指标(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2、将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重点耗能企业要与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逐级抓好落实。各地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凡是未能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此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三)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进度汇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便于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清远市主要节能工作计划进度表》的要求,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节能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报清远市加快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节能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业、学校、社区等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全民节约共同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弘扬节约型文化。各级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和青少年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加强节能舆论宣传和引导,认真组织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节能系列科普活动,营造全民参与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环保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负责)。
附:清远市主要节能工作计划进度表
附:
清远市主要节能工作计划进度表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部门
计划完成时间
一、建立健全节能法规制度标准
1
建立和实施GDP能耗指标公报和考核制度
统计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
每年度
2
《清远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方案》和《节能目标责任书》
市发展改和革局、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
已完成
3
制订《清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的具体办法》
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
2007年下半年
4
制订清远市部分重点耗能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
市经贸局、质监局、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等部门
2007年下半年
5
制订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制订现有的高耗能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制订《清远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等部门
2007年下半年
二、加强节能引导扶持
6
制订《清远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市经贸局
2007年下半年
7
召开全市节能工作会议。对上一阶段节能工作进行总结;部署下一阶段节能工作;并就“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市经贸局
已完成
8
制订《清远市节能中长期规划》
市经贸局
2007年下半年
9
分期、分片区召开全市“节能行动”工作会议,传达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方面政策措施,对我市“节能行动”进行部署;对节能规划、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能源审计等内容进行培训。
市经贸局、统计局、质监局等部门
部份已完成
10
研究和提出节能技术的年度和“十一五”期间的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
市科技厅、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
2007年下半年
11
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等政策。
市物价局、经贸局等部门
2007年下半年
12
研究和落实加快节能技术推进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等部门
2007年下半年
13
制订农村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农村水电、风能提水的具体实施办法等
市农业局、市水利局
2007年下半年
14
分期、分批制订《清远市节能产品目录》
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质监局等部门
2007年下半年
15
制订清远市建筑业、交通业、农村用能的能耗限额。
市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等部门
2007年下半年启动,2008年上半年完成。
16
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
市财政局、市经贸局等部门
2007年下半年
17
召开全市节能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节能降耗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及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经贸局
2010年底
三、加强节能统计监测分析
18
编制《清远市能源利用状况报告(2006年)》
市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等部门
2007年下半年
19
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分析工作,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强化单位GDP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的准确、及时
市统计局
“十一五”期间
20
加强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
市质监局
“十一五”期间
四、抓好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管
21
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设立必要的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审计、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
重点耗能企业
2007年下半年
22
与属地监管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市、县政府
已完成
23
《清远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方案》执行情况中期评估:根据各地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公布和考核情况,对前期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市统计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
2008年
24
重点抓好对我市重点耗能企业中26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
市经贸局
“十一五”期间
25
指导市属企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内容
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
“十一五”期间
五、加大节能宣传培训力度等
26
制订清远市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关宣传方案
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广电局等部门
2007年下半年
27
指导全市新闻媒体加强节能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全民参与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广电局等部门
“十一五”期间
28
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市教育局
“十一五”期间
29
加强对广大职工和青少年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市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
“十一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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