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聘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9-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聘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

(1999年8月31日中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聘请律师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常年法律顾问。为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法律顾问的职责

1、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为人大常委会实施执法检查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2、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就讨论的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决定、决议提供法律依据和意见。

4、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法律事务。受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参与执法检查、特定问题的调查,以及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5、为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案件以及实施个案监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承接由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6、为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讲授法律知识。

7、为市人大常委会提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信息。

二、法律顾问的待遇

1、市人大常委会为法律顾问发出聘任书,聘任期至本届常委会换届止(至2003年底止)。

2、市人大常委会要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3、在担任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期间,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4、法律顾问因公务参与人大执法检查、调查研究、案件调查等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给予适当差旅费补助。

5、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有关法律书刊的资料费。

三、法律顾问的纪律

1、法律顾问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为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守人大工作的秘密,未经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得向外公开或泄露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事项、文件资料和有关案件的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法律顾问不得损害人大常委会的威信和名誉,不得利用担任法律顾问的名义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4、法律顾问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利益。

5、法律顾问在担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期间不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除聘任关系;工作中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四、附则

1、法律顾问的具体管理部门是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2、本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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