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打假办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打假办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打假办《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市打假办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我市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虽然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区域性造假行为得到遏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形势还比较严峻,我市食品生产企业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生产卫生条件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无证照无标准生产的现象没有根本扭转;二是多次被省级媒体曝光,仅今年上半年就有3次。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府的责任不够落实,部门疏于监管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市食品声誉影响较大;对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危害较大;对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破坏较大。这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党委)的高度重视,要以严肃的政治态度来对待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为了落实国务院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从根本上提升我市的食品质量水平。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我办就落实食品安全整治责任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食品安全层级负责制,强化政府责任。强调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负总责,并落实下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负责的制度。各级政府应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政府(党委)的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食品安全的形势,听取部门的工作汇报,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建议由各市(区)政府统筹协调、街(镇)组织领导、居(村)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场(点)进行全面摸查、分类整治、动态监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

二、落实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属地负责制,强化属地责任。食品安全属地综合治理工作,建议以镇街为基本单元单位,借鉴江海区礼乐镇的经验,把打假工作与打私、打击非法传销结合起来,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和出租屋的管理,凡是在辖区内经营食品加工的,与镇政府签订《食品行业诚信经营责任书》,凡是无证照经营食品加工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形成群防群治网络。村(居)发现涉嫌制假售假藏假线索,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三、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负责制,强化部门责任。凡负有对食品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得相互推诿、避责就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证后监管和无证的查处应当由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落实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发现证照齐全但问题严重或者无证无照的生产加工企业,应按职能分工分别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和取缔。其中无证查处和取缔应按办证审批程序,由第一发证部门牵头落实,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四、落实食品加工企业的清查工作,强化整治效果。建议市、区政府在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清查,对取得证照的企业进行建档登记;无证照的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依照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对已经被许可的食品加工企业重新审核,凡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验收合格,经整改不达标或无整改可能的企业,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吊销或注销许可证,工商部门相应吊销或注销工商执照。食品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监管,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卫生水平,否则暂停或取缔经营资格。

五、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监督。对在食品整治监管工作中,凡因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或疏于监管而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度规定》和《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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