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07〕93号
颁布日期:2007-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四日

百色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为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为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6〕16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工作重点

(一)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县(区)传销活动得到遏制;其他县(区)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有所减少。宣传教育工作收到效果,社会对传销的认识切实有所提高,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三)重点惩处的行为:一是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二是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三是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仓储、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四)打击的重点对象:一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为首者和骨干分子;二是逃避打击或者被依法处理后屡教不改以此为业的传销人员;三是在多个地区同时进行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四是以合法公司为外衣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

(五)以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隆林县等县(区)为重点,对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县(区)要对社会反映集中的传销活动区域进行全面清查,建立防范和预警体系,发现传销活动,坚决予以查处。

(六)开展创建无传销小区活动,通过清理一个、创建一个,巩固打击传销成果,探索和积累建设无传销小区的经验,逐步扩大无传销范围,实现在全市范围内无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梁兵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巫庆先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韦先进市工商局局长

覃勇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黄小卡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青松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晓耕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罗龙市工商局副局长

兰廷玉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大富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马力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周道祥市治综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韦先进兼任,副主任由罗龙兼任,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三、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拓宽信息渠道,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案要案。通过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我市传销活动的总体情况和动向。摸清我市传销活动区域、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要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加强督查督办,对涉案人员多、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组织和骨干分子,坚决予以铲除。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依托现代化手段,逐步建立打击传销的监管网络和打击传销数据库,汇总整理传销案件资料,将传销组织的头目、骨干分子记录在案。要积极会同通信管理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打击力度。建立电子服务平台,便于群众查询和投诉举报。

(三)加强高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积极会同教育、宣传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交换情况,强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通过剖析典型事例,编发宣传材料,揭示传销惯用手法,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坚决查处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严惩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教育解救受骗学生。

(四)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充分发挥居民(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掌握情况,发现线索,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活动提供仓储、培训场所和住宿等便利条件。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掌握情况,监督直销企业切实落实企业保证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换货制度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行政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直销企业违法招募直销员、违反规定举办培训班、不法计酬等行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开展直销员培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四、行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把打击传销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充分认识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传销潜在的巨大社会风险,增强打击传销工作的紧迫感,切实肩负起责任,恪尽职守,尽心竭力。同时要认清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坚定信心,把打击传销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认真部署,落实责任。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部署,立足于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阶段目标、实施步骤、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此次专项行动以工商、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密切配合。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协作,依法打击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集中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以传销手段组织实施的各种经济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登记、广告监管、12315举报中心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排查案件线索,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传销行为的查处和监控。

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要树立全局意识,根据各自担负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推动打击传销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公安经侦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传销犯罪主力军作用,全力侦破传销大要案件;治安部门要充分利用治安管理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并发挥本部门对辖区外来人口底数清、情况明的优势,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并提供给经侦部门;刑侦部门要坚决查处由传销引发的杀人、绑架、非法拘禁、盗窃等刑事案件;网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的监控,一经发现,即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行动技术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大对嫌疑对象的监控力度,及时为侦查破案提供有效信息;法制部门要会同办案单位,加强对打击传销犯罪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积极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与新闻媒体的桥梁作用,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打击传销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帐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进入校园。民政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人员的劝返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依法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县(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会同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五、行动安排

行动时间:2007年6月至11月。具体安排如下:

(一)集中行动阶段(2007年6月至7月):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统一组织行动,重点县(区)要集中组织大规模的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执法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良好舆论环境,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的高潮。

(二)深入整治阶段(2007年8月至2007年9月):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摧毁传销网络。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构筑对传销活动的“打、防、控”执法体系。

(三)巩固、总结阶段(2007年10月至11月):巩固前阶段工作成果,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探索建立以工商机关、公安机关为主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属地管理、案件督导、部门协作、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惩等工作制度,完善“打、防、控”体系,防止传销死灰复燃,巩固打击成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在2007年10月15日前将本县、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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