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文号:冀政〔2008〕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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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2008〕89号2008年10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10月5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
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省政府决定,自2008年10月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强化整改,消除隐患,完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组织开展集中行动,要明确目标,务求实效。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监管意识。二要落实责任,切实形成人尽其责、层层把关的责任体系。三要突出重点,确定阶段性目标,切实取得实效。四要健全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
二、主要任务目标
(一)安全生产
主要任务:
1煤矿。大力推进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工作,凡是列入关闭范围的,由各设区市政府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符合兼并重组条件的小煤矿,按规定加快兼并重组步伐;凡是不按规定参与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停产(停建),采矿证到期后立即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凡未安装或抽采不达标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此项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监局配合。
2非煤矿山。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和环境安全评估要求,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尾矿库治理要以危库、险库和“头顶库”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防溃坝等事故发生。此项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配合。
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煤炭、铁矿石等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公安厅、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配合。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对涉及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液氯、液氨等危化企业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管。此项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
督促有关市政府加快30家防护距离不达标的危化企业搬迁工作,落实完善搬迁方案,按承诺力争2009年6月底前搬迁完毕或开始组织实施,届时没有实施搬迁的一律关闭。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4特种设备。对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不发生超压力、超温度、超能力问题;对24条重点旅游景区客运索道进行安全检查;对29家存在安全隐患的氢氧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整顿,达不到整治目标要求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实施关闭。此项工作由省质监局负责。
5道路交通运输。继续抓好“三超”(超载、超限、超负荷)整治工作,对重点路段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逻管控,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强化客运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到无超员、无超速、无疲劳驾驶、无酒后驾驶,车辆状态良好。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治理行动,加大危病桥管理和整治力度。开展水上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负责。
6消防安全。
开展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区及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各地依法整改一批火灾隐患单位、依法查封一批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取缔一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依法处理一批违法责任人。严格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7建筑施工现场和危房排查。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按部门职能分工,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隧道、桥梁、工厂、水利等各类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对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分类治理,确保100%整改到位。加强各行业危房特别是学校危房排查工作,督促责任主体排除隐患,确保房屋安全。此项工作由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负责。
主要目标:
——2008年10月份各产煤市与冀中能源、开滦集团共同制订兼并重组、托管煤矿实施方案工作全面展开,年底前关闭矿井40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008年10月份对全省尾矿库的检查、执法面达到100%,年底前整改、复查面达到100%。
——查清本行政区域内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底数并开始实质行动,2008年11月底以前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全部关闭取缔到位。
——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21处重大火灾隐患2008年10月底前整改完毕;年底前,对已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实现挂牌督办并得到有效控制;29家存在安全隐患的氢氧气瓶充装单位全部整改。
——各级政府和企业主体“两个责任制”落实和各项控制目标完成较好。
(二)食品与药品安全
主要任务:
1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加强对种养殖业产品农兽药残留和禁用药物、添加剂的监测,全面清查收缴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严查非法生产、使用、经营违禁药物和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行为。查清全省奶站(厅)底数,规范规模养殖场(区)和奶站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鲜奶质量。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
2严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监督生产企业严格原辅料进货管理,坚决杜绝收购、使用不合格的鲜奶等原辅料;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购置检测设备,执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做到不合格的原料不进厂、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整治和取缔无证无照或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食品加工企业(作坊),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省质监局负责。
3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监管。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有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负责,省商务厅配合。
4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和小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督,严格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假冒伪劣和非食品原料、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行为。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
5净化生猪屠宰市场。调整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布局,扶大压小,支持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屠宰厂做大做强,缩减小型屠宰厂点。生猪屠宰必须持有有效的定点屠宰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清除私宰“专业村”、“钉子户”,坚决查处屠宰注水猪、制售病害肉和使用注水肉、病害肉行为。加强定点屠宰厂冷库管理,严禁储藏私宰肉、病害肉和注水肉。全面加强基层屠宰监管与执法队伍建设。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6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质量安全大检查。以大型企业、高危品种为重点,全面排查质量安全隐患,落实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和质量责任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国家和省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特别是第三类和有源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开展医疗质量安全大检查,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此项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负责。
主要目标:
——经认证的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农(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农产品违禁使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控制;饲料100%达到农业部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全省奶站(厅)100%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奶站经营管理制度。
——生产加工企业所用原辅料批批索证索票;出厂产品批批自检合格;符合要求的食品加工企业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无证无照及达不到要求的食品加工企业(作坊)全部得到有效整治。
——餐饮业100%建立并落实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台账记录制度,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100%卫生合格并亮证经营,100%贴挂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识,从业人员100%持有健康证。无证餐饮单位全部受到查处,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一律取缔。
——2008年10月份全省定点屠宰厂压缩150家以上。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屠宰违法案件100%得到查处,定点屠宰厂100%落实无害化处理和冷库管理制度,各类市场、餐饮单位和肉制品加工厂均不销售、使用注水肉、病害肉。各设区市和50%以上的县(市)落实屠宰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排除质量安全隐患的有效机制,严禁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避免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三)节能减排
主要任务:
1强化“双三十”工作督导检查。对“双三十”单位的节能减排项目进展情况逐一协调调度,对建设进度滞后的,要倒排工期,确保如期完成。已经完成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不能稳定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虚报谎报的,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监管。督导各设区市对辖区内6大高耗能行业中增加值低、能耗高的企业进行摸底排队。依据各设区市前三季度节能目标完成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全年节能目标和工作进行预考核,对完成任务难度较大或达不到计划进度目标的,责令其关停部分增加值低、能耗高的企业;对应关停未实行关停的企业,在煤炭、电力、运输、资金等要素供应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督促726家环保重点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能实现在线监控和稳定达标排放的,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
3严控新上“两高一资”项目。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内对高于本地单位GDP能耗水平的新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对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对各设区市
执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2008年8月25日以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限(禁)批规定执行情况,
对违规审批的要严肃处理。制订下发《河北省区域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实施意见》、《河北省一般制浆造纸企业(装置)实施行业退出的意见》。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
4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督导各设区市实施钢铁、水泥、玻璃、焦炭、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集中拆除爆破行动方案。对各设区市列入今年淘汰名单的落后产能拆除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未能按期淘汰的,从2008年11月1日起一律停止供电供水,并对企业所在设区市政府通报批评。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
5推进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改造、余压余热利用等十大节能工程,督导2006年以来国家和省支持的重大节能项目建设进度。2008年10月份下达第二批省级节能专项资金计划,督查各设区市节能专项资金设立和节能监察机构组建情况。对《河北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所列项目,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进度逐项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建设、投运。上半年未按时完成的66项减排项目,按省限定时间如期完成。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
主要目标:
——各设区市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达到全年必保目标、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高于全年计划目标。2008年10月底前,“双三十”单位、“双百”企业节能量完成年度计划的80%以上。
——2008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及“双三十”单位年内计划竣工的减排项目投运率达到75%以上,已投运项目稳定运行率达到95%以上。
——2008年10月底前,726家环保重点企业80%以上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年底前全部实现自动监控并联网,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5%以上。
——限批期间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部禁批,严禁违法审批或未经审批新上“两高一资”项目。
——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年水泥、玻璃、焦炭、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2008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中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得到落实。
三、组织领导
这次集中行动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督导检查。上下结合,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取得实效。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集中行动期间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集中行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集中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集中行动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导检查。有关负责同志要深入到第一线,具体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突出问题。各设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开展集中行动负总责,按照省政府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职能部门要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指挥协调机构,加强日常协调督导工作;配合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协调联动,全面完成集中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重大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失职人员。集中行动结束后,如再发生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重大恶性事故,或节能减排工作仍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将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督导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集中行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措施。省政府采取省领导重点联系和下派督导组等方式,加强集中行动的督导检查。
(一)省政府领导督导联系分工。付志方常务副省长联系唐山、秦皇岛市,杨崇勇副省长联系石家庄、保定市,宋恩华副省长联系沧州、衡水市,张和副省长联系张家口市,孙士彬副省长联系承德市,龙庄伟副省长联系廊坊市,孙瑞彬副省长联系邯郸、邢台市。
(二)督导检查分组及分工。省政府成立三个督导检查组,对11个设区市的集中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巡回督导。
第一组,由省安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各一名专业技术干部为成员,具体负责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廊坊四市。
第二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河北煤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各一名专业技术干部为成员,具体负责邯郸、邢台、衡水、沧州四市。
第三组,由省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各一名专业技术干部为成员,具体负责唐山、承德、秦皇岛三市。
(三)督查重点。
一是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是全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三是《实施方案》明确的各设区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是各地围绕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三项重点任务,组织开展自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五是《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工作指南》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食品与药品安全行业标准执行、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情况。
(四)督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行政执法等方式。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深入基层进行实地督查和执法。对督导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重大隐患和长效机制建设中的问题,督导组要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整改。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督导协调,确保这项集中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深化集中行动成果,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坚决处置。集中行动结束后,各设区市政府要就这次集中行动开展情况写出工作总结,经省督导检查组审阅后,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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