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08]6号
颁布日期:2008-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出台的物价控制措施,逐项抓好落实,确保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省政府决定,对全省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近期一律不得提高供电、供水、供暖、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收费价格,浏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医疗服务价格。各有关单位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继续对尿素、磷酸二铵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其它化肥出厂价格由各市州价格部门参照《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甘价电[2007]4号)加强管理。对化肥流通环节继续实行差率控制。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对以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1、成品粮及粮食制品;2、食用植物油;3、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4、乳品;5、鸡蛋;6、液化石油气;7、其它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由省物价局提出以上范围内提价申报的具体商品及服务种类和企业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提价申报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只限于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可以直接对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和批发商实施调价备案。

(三)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以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施调价备案:1、成品粮(面粉、大米)挂面、方便面;2、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胡麻油、调和油);3、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4、鸡蛋;5、牛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得自行扩大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范围。

由各市州政府按照以上种类范围提出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具体企业名单,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企业为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数量不宜太多。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备案。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备案。

(四)对液化石油气流通企业实行全环节进销差率控制,具体差率由省物价局制定。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产销衔接工作,保障市场供应。

(五)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实施调价备案。要明确工作程序,制定具体工作流程,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调价备案工作。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告知备案企业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备案企业提供方便。

(六)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辅助性措施。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是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失后,由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三、加强市场监测工作

省发改委、省经委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加强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产销衔接工作。省统计局要加强经济总量、市场供求的分析预测,并会同省物价局等部门落实好价格形势月度分析报告制度,在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全省价格统计资料,尽快启动全省低收入群体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省物价局要认真落实好市场价格监测“一日一报”制度,做好市场苗头性、倾向性价格问题的跟踪监测,组织开展相关商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及时预警预报,为省政府价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预警应急机制,有效应对市场价格波动,保持市场运行平稳。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其经营者不按要求执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切实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要做好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安排的液化石油气、化肥、教育、医药等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两会”、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变相涨价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保障市场供应、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五、做好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

各市州、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和政府在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方面采取的措施和成效,督促告诫经营者遵守价格法规政策。要及时将当前市场供应充裕、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信息传递给群众,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安定人心,不报道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涨价信息。要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支持和理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媒体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是当前全省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列上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的位置,专题研究,统一部署齐抓共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具体抓好督促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量化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逐项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国家和省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请各市州对以上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于2008年1月25日前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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