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商务局《关于加强家畜进点屠宰切实做好肉品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文号:临州府秘〔2007〕226号
颁布日期:2007-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文件

临州府秘〔2007〕226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商务局《关于加强家畜进点屠宰切实做好肉品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州商务局《关于加强家畜进点屠宰切实做好肉品市场监管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家畜进点屠宰

切实做好肉品市场监管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和《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和台帐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37号)要求,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牲畜屠宰管理办法》和《全州定点屠宰厂(场)具体设置方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08年底,八县(市)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家畜肉100%来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主要任务

定点屠宰环节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肉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场)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家畜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家畜、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严防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家畜肉出厂(场)。

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畜肉。

三、几点要求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县(市)人民政府对家畜肉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定点屠宰厂(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县(市)政府加强对启用“肉品检验章”、实行“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题安排部署,及时发出公告,向本辖区的定点屠宰厂(场)授受“肉品检验章”,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检查和协调开展好家畜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严格执行家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组织实施好启用“肉品检验章”、实行“畜产品检验合格证”等工作。

(三)相关执法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家畜肉品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严格实施索证索票监管制度,督促市场经营者依法索证、验章,即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检查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四)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临夏州肉品检验章、畜产品检验合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临州商发字[2007]170号)文件精神,坚决执行“一厂(场)一牌”、“两章两证”,“一家畜两证”的规定,完善台账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家畜来源、销售对象、时间、数量、检疫证明、检验证明编号、联系方式,实现家畜肉品质量可追溯。

临夏州商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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