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经委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发[2007]131号
颁布日期:2007-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2007]13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水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区水泥工业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水泥生产企业25家,年生产能力为1128.6万吨,2006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605.2万吨,占全部水泥生产能力53.6%,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已全部淘汰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化立窑水泥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水泥生产线,土(蛋)窑、普通立窑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生产企业平均规模达到45万吨,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

从行业总体水平来看,我区水泥工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生产率偏低。全区25家水泥企业平均生产能力为45万吨,但劳动生产率不到600吨/人?年,与全国2000吨/人?年的平均水平差距甚远。二是落后生产能力比例较大。全区干法中空窑、湿法窑和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仍有523.4万吨,占总生产能力的46.4%。三是技术装备落后。全区12条新型干法生产线中,日产2000吨以上生产线只有三条;干法中空窑、小旋窑、立窑等落后装备多达49台(套)。

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主要政策依据

依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改工业〔2006〕2222号)、《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宁党发〔2006〕67号),“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的重点是:一是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立窑生产水平;二是依法关停并转川区年生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南部山区小于20万吨的企业逐步改建为水泥粉磨站。

三、我区“十一五”期间计划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目标和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要求,到2010年末,全国完成淘汰小水泥产能2.5亿吨,国家下达我区淘汰落后水泥量化指标100万吨,其中2007年?2008年淘汰60万吨,2009年?2010年淘汰40万吨。经过调整后,到“十一五”末,我区新型干法水泥的比例将达70%,达到国家制定的目标。

(一)2007年?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65.6万吨。

1.2007年已经拆除吴忠市水泥工业公司立窑1台、银川市双鹿水泥厂立窑2台,共淘汰生产能力17.6万吨。

2.拆除平罗恒达水泥有限公司立窑2台,生产能力20万吨。

3.拆除石炭井八号泉水泥厂立窑2台,生产能力8万吨。

4.拆除青铜峡水泥集团公司立窑3台,生产能力20万吨。

(二)2009年?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53.8万吨。

1.拆除宁夏赛马实业股份公司湿法窑2条生产线,生产能力45万吨。

2.拆除隆湖水泥厂立窑1台,生产能力为8.8万吨(按规划原属搬迁范围,改建水泥粉磨站)。

四、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水泥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水泥企业的生产集中度和竞争能力,实现水泥工业现代化。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指标,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自治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落实拆除时间、目标和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安排好被关停、淘汰水泥厂的善后工作。涉及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职工要妥善安排,优先安排被关停水泥厂作为新建水泥厂的业主或股东。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自治区经委与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指导和监督。

(四)建立机制,逐步淘汰。以市场为导向,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新型干法水泥的建设,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和质量。

1.完善水泥建设项目核准制度。今后新建、扩建和技改水泥项目(含水泥粉磨站),必须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或当地政府必须承诺等量淘汰或超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要尽量采取在现有生产场地或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的方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未经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土地、金融、环保、水务、安全、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水泥生产企业不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1)仍保留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工艺的;(2)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水泥项目的;(3)在申报建设水泥生产项目时未承诺淘汰或自项目建成投产后未按时淘汰所承诺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的;(4)建设项目未进行环保评价分析,以及企业环保未达环保新标准、整改后仍不达标的。(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

3.加强企业环保治理力度。抓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强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做好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实施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准备工作。所有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对到期未安装的企业要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没有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已过期仍未重新办理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

4.加强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在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凡存在上述所列情况之一的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坚决取缔无证水泥企业。对不符合新修订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发证。

5.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对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优势骨干企业,特别是对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给予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贷款投放、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优先支持;优势企业要通过股权收购,资产重组、项目建设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做大做强,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竞争能力。

6.完善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依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选择水泥类型和品种。禁止立窑水泥进入区内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限制现场搅拌砂浆,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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