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7〕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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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7〕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东南州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七日
黔东南州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切实抓好我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领导机构(6月1日–20日)。州、县两级分别成立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落实任务,安排工作经费。
二、制定实施方案(6月10日–20日)。制定《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明确对象范围、保障标准和资金来源。
三、组织开展审核、评定低保对象(6月1日–25日)。组织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审核评定和分类划档工作,按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并建立电子台帐和“一户一档”。核查、评定工作,一要坚持按程序办事;二要严把“入口关”;三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四、召开工作会议(6月10–20日)。州、县分别召开农村低保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农村低保工作,贯彻落实农低保政策,明确部署具体工作任务。
五、落实本级农低保资金(7月1日–10日)。要将第三、四季度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出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严格使用管理。
六、填写和发放低保证(7月1–10日)。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并及时发放。
七、发放首季低保资金(7月11日—20日)。低保金要足额及时发放到农低保对象手中,不准出现代领、冒领现象,并逐步实现农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
八、跟踪督查落实情况(8月1日–10日)。对农低保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州督查到乡,县督查到村。
九、分析和总结首季执行情况(8月11–20日)。对首季农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反映群众意见,反映社会效果,进一步完善农低保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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