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发〔2010〕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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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6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残联编制的《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Ο一Ο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
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残联
为顺利推进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扩大试点”),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探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全面实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1.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规模。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摸清全省农村现有贫困人口规模、分布、构成和特点等基本情况。
2.坚持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帮扶措施。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对识别出来的农村贫困人口(包括扶贫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五保户),实行分类指导,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全面落实各种帮扶措施,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有效扶持。
二、明确扩大试点范围、识别标准和帮扶措施
(一)扩大试点范围。
全省5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特区)以及贵阳市乌当区、白云区、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的所有乡(镇)、村都列入本次扩大试点范围。
(二)确定识别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依据《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的规定执行。即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也可以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
2.农村扶贫标准。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在本次试点工作中,全省统一执行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1196元的标准。
3.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落实帮扶措施。
1.分类扶持、应保尽保。对识别出来的农村低保对象要按政策规定,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符合《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对象增发补助金;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要提供重点帮扶。
2.突出重点、应扶尽扶。对识别出来的农村扶贫对象,根据不同情况落实各类帮扶措施是检验扩大试点工作成效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使识别出来的农村扶贫对象最大限度地得到有效帮扶。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扶持政策兑现。自定扶贫标准而增加的扶贫对象,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扶持资金。
一是制定帮扶规划。
对识别出来的扶贫对象,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帮扶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产业项目扶持、劳动力培训、扶贫搬迁、小额信贷、互助资金、党员干部帮扶、社会各界帮扶及农村危房改造等措施,落实帮扶资金,确定帮扶责任人,帮助贫困农户改善生活、发展生产,逐步脱贫致富。
二是实施分类帮扶措施。
——大力实施产业化扶贫。省扶贫办规划建设的产业化扶贫项目区所覆盖的县、乡(镇)及村,要切实做好草地生态畜牧业、蔬菜、油茶和果药竹等四大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区内的贫困人口从中受益。
——大力实施整乡整村推进。对实施集团帮扶和集中连片、特殊类型地区为主的连片开发项目,当地政府要抓好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用出效益,帮助贫困人口增收。
——大力扶持地方特色扶贫项目。各地要按照省扶贫办《关于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黔开办〔2010〕70号)要求,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地方特色扶贫项目,带动更多贫困人口脱贫。
——大力开展扶贫贷款贴息。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对将生产基地建在贫困村、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优先从贫困户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扶贫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项目贷款和到户贷款,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贴息支持。
——大力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对省扶贫办今年确定的200个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村,其所在地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切实把资金投向贫困人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省扶贫办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提高贫困地区以“两后生”(即高中毕业后、初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为代表的新增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满足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建设需求的实用技术培训,切实帮助贫困家庭劳动力掌握一至两项就业技能。
——用好社会帮扶资金。青岛、宁波、大连、深圳等对口帮扶城市支持的财政扶贫资金及有关部门的帮扶资金要纳入各级扶贫资金专户监管范围。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和对口帮扶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帮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对于社会捐赠资金,根据捐赠者意愿要求和拨款方式使用。
——以工代赈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等专项扶贫资金,要体现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民的原则,其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管理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扩大试点工作步骤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必须边试点、边完善、边总结、边推广。根据先期试点工作经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1日至7月底)。
1.成立工作机构。各地人民政府都要建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其中试点县(市、区)要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扶贫、民政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乡(镇)主要领导任成员,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职责、任务。试点村要成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本村贫困农户进行评议。
2.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县扶贫办要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编制扩大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编制方案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各村贫困人口规模及确定依据、实施步骤、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批准实施。
3.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发放宣传资料,书写宣传标语,设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专栏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方法等,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培训工作人员。省扶贫办负责对市(州、地)、县(市、区)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业务工作培训。市(州、地)、县(市、区)扶贫办负责对试点乡(镇)、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特别要注重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充实乡村两级力量,确保试点工作不走样和信息采集的准确性。
(二)全面实施阶段(8月至10月中旬)。
1.户主据实申报。由户主填写《贵州省农村贫困农户申请书》,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报。因没有文化不能填写的由村委会安排人员代为申报。
2.民主评议排序。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会议等多种形式,由申报农户所在地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贫困农户家庭经济情况、劳动能力等因素,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初步评出农村贫困人口并由低到高排序。
3.三榜审核公示。由村委会对村级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在本村进行一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对申报农户逐户进行复查,经二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扶贫部门进行审批。县级扶贫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抽查审查后进行三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将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相关资料提供给县级扶贫部门,配合做好扶贫对象的认定工作。
4.入户登记调查。对初步确定的扶贫对象,乡、村组织调查组入户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劳动能力认定,由调查员填写《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登记表》。
5.信息采集处理及建档立卡。此项工作要为编制我省新十年扶贫开发规划纲要提供基础性数据,是衡量扩大试点成功与否的关键。各地对所有调查核实的扶贫对象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做到户立卡、村造册、乡建簿、县有电子档案。在具体操作中:
一是必须严格按照省扶贫办制定的《贵州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贫困农户建档立卡操作指南》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是必须在村委会和调查员对《贵州省农村贫困农户申请书》和《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登记表》进行复审的基础上,由县扶贫办组织人员将《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登记表》、《贵州省行政村登记表》和《贵州省县登记表》等资料统一录入“贵州省两项制度衔接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纸质档案备查。
三是必须逐级审核上报。县扶贫办录入相关数据且审核验收后,上报地级扶贫办进行汇总、审核,经审查无误后再上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汇总、审核确认后,上报国务院扶贫办。
四是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此项工作。其中,50个重点县务必在10月底完成数据录入上传;其余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以及贵阳市乌当、白云、南明、云岩、小河等五区务必在12月底前完成数据录入上传。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下旬至12月底)。
1.组织检查验收。省扶贫办要适时组织9个市(州、地)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同步开展评比。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2.强化工作考核。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考核。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
3.实施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扶贫、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扶贫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规定,对扶贫和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
4.召开总结会议。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联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交流全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本辖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验收等工作。扶贫、民政、财政、统计(调查)、残联等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科、股)室和经办人员。乡(镇)、村两级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主动沟通,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扶贫部门主要搞好扩大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扶贫对象的识别、登记,落实对贫困人口的扶持政策、项目和措施,尤其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识别扶贫对象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对象识别和低保金发放,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负责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负责落实农村残疾人数据及具体对象,并提供重点帮扶。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经费,共同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指导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作法。建立工作进度月报制度,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要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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