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措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石政办发〔2008〕28号
颁布日期:2008-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办发〔2008〕2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措施意见的通知

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查封、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权。2007年10月31日我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也授予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拆除违法建筑的纠正强制权,为做好两部法规衔接工作,完善和规范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违法建设工程案件移送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移送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下发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通告,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将强制执行。

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通告规定期限到期后,应当在15天内制定强制执行实施方案,并组织辖区乡(镇)、办事处、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查封违法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四、对重大复杂违法建筑案件,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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