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函〔1995〕157号
颁布日期:1995-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延伸阅读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