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高检研发字〔1990〕11号 |
|---|---|
| 颁布日期:1990-04-27 | 失效日期:1993-11-03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
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
1990年4月27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