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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法(研)复[1987]34号 |
|---|---|
| 颁布日期:1987-09-11 | 失效日期:1994-07-27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1987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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