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研)复[1987]34号
颁布日期:1987-09-11失效日期:1994-07-27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1987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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