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召开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召开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广西、西藏、新疆民语委(办),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中心)、民族出版社:

经委领导批准,定于2013年4月24—25日召开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3年4月24—25日(4月23日报到,4月26日离会)。

二、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宁饭店。(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38号,电话:0771-2103575)

三、参会人员

(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民语委,相关地、市、州民(宗)委(局)分管民族语文工作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

(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民族处(文化教育处、社会事业处、社会发展处、教育文化处等)相关负责人;

(三)相关部委民族语文工作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

(四)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代表;

(五)委属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

四、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民委主任会议精神;

(二)总结交流2010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两份文件的情况;

(三)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族语文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四)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民族语文工作。

五、费用

食宿费由会议承担,往返交通费等其他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其他

(一)请于4月12日前将会议回执分别传真至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民族语文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语委办公室,并分别向相应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二)4月23日将在南宁市火车站安排接站,在南宁市吴圩国际机场安排接机。

联系方式: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民族语文处王学荣塔碧迪立

联系电话:010-66508418(含传真)、66508436(含传真)

邮箱:[email protected]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语委办公室赵春金郑飞秋姚恩明

联系电话:0771-5867245(含传真)、5853243(含传真)

手机:13607816151、13977108539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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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额分配表

2.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座谈会回执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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