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2009年第42号
颁布日期:2009-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2009年第42号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自2009年9月1日起,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含变更)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须列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限5年。

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的转换采取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来完成。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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