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公告2009年第14号
颁布日期:2009-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14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09年2号公告(以下简称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2号公告的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申请机构对本指定/调整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另,2号公告中指定序号为24、25的乳胶、医疗器械相关领域的实验室需与相关部委协商,评审工作将推后进行。此次目录调整结果暂不将其列入,需待其评审结束后再行公告发布。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调整决定

http://www.cnca.gov.cn/cnca/zwxx/ggxx/images/2009/04/13/44DB13122B2C0C99823502E3DB895CF9.doc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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