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G移动终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公告2009年第8号
颁布日期:2009-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3G移动终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8号公告

随着科技进步及产品不断发展成熟,3G(第三代移动通信)牌照于日前正式发放,3G移动终端设备(指在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中使用,实现通信功能的TD-SCDMA、WCDMA或CDMA2000移动终端设备)也正式进入广大消费者生活。《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联合公告第33号)包含移动用户终端(包括TDMA(GSM)和CDMA移动终端),3G移动终端设备是在TDMA(GSM)和CDMA技术上衍生出来的移动终端产品,也应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

由于3G牌照发放时间不长,3G移动终端设备也刚刚面市,经研究决定: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编号:CNCA­­—08C—031:2007)中规定的检测标准增加以下三个标准:

(一)YD/T1592.1《2GHz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第1部分:用户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二)YD/T1595.1《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第1部分:用户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三)YD/T1597.1《2GHz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第1部分:用户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3G移动终端设备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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