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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号:国卫通〔2015〕22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5〕22号
现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17-2015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代替GBZ17-2002)
GBZ37-2015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代替GBZ37-2002)
GBZ70-2015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代替GBZ70-2009)
上述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GBZ17-2002、GBZ37-2002、GBZ70-2009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GBZ17-2015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pdf
GBZ37-2015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pdf
GBZ70-2015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pdf
http://www.nhfpc.gov.cn/fzs/s7852d/201512/2eb89b2e218e40a1ae563b3a887aa1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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