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号:国卫通〔2015〕22号
颁布日期:2015-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5〕22号

现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17-2015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代替GBZ17-2002)

GBZ37-2015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代替GBZ37-2002)

GBZ70-2015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代替GBZ70-2009)

上述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GBZ17-2002、GBZ37-2002、GBZ70-2009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GBZ17-2015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pdf

GBZ37-2015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pdf

GBZ70-2015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pdf

http://www.nhfpc.gov.cn/fzs/s7852d/201512/2eb89b2e218e40a1ae563b3a887aa1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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