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号:国卫通〔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5〕12号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30-2015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代替GBZ30-2002)

GBZ36-2015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代替GBZ36-2002)

GBZ61-2015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代替GBZ61-2002)

GBZ67-2015职业性铍病的诊断(代替GBZ67-2002)

上述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GBZ30-2002、GBZ36-2002、GBZ61-2002、GBZ67-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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