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山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1674号
颁布日期:2015-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塔山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674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塔山遗址保护规划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14〕37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塔山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从保护塔山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发,进一步加强遗址保护现状、价值、管理等专项评估和研究,科学分析影响遗址和周边环境安全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因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应指导专业考古研究机构加强已有考古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突出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根据遗存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需要科学确定规划范围和划定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控制指标,通过规划手段有效缓解遗址保护所面临的压力。

(四)应在分析遗址所处位置、遗址性质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合理规划遗址的展示利用,避免过度展示倾向。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塔山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一式二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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