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兰夫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乌兰夫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702号 ---|---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乌兰夫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702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乌兰夫故居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内
关于乌兰夫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70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乌兰夫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702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乌兰夫故居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内文物发〔2014〕15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乌兰夫故居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环境现状评估部分
1.对保护范围内的服务中心、展览设施等新建建筑应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提出整治措施。
2.细化故居东侧拟拆除民居的现状评估。
(二)调整修改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删除其中涉及文物整治措施的内容。
(三)在对故居保存状况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实施力度应适度控制,重点修复工程不宜过多。
(四)故居周边拆除民居建筑、扩大停车场面积、新开辟或拓宽道路等必要性不足,对故居环境风貌影响较大,应慎重实施。
(五)深入分析故居未来展示、教育功能的发展需求,重点展示乌兰夫同志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完善规划图纸,如补充规划总平面图等。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乌兰夫故居保护规划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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