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繁塔保护规划的意见
关于繁塔保护规划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2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繁塔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246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开封繁塔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1325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
关于繁塔保护规划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繁塔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246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开封繁塔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13]25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规划对象部分
(一)重新梳理文物构成,明确保护对象。
(二)补充文物本体的概述内容。
二、进一步充实、完善价值评估。
三、关于现状评估部分
(一)应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和发掘,深入研究天清寺、繁台的历史沿革、建筑格局和特征、街巷肌理和历史环境等。
(二)深化现状评估内容,科学分析繁塔的稳定性、安全性,明确主要病害因素,为制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补充环境影响评估、保护范围内非文物建筑的确认和评估,以及禹王台公园的现状评估内容。
四、关于保护区划部分
(一)应根据考古和现状勘察结果进一步调整保护区划。
(二)补充繁塔的视域分析内容。
(三)补充建设控制地带内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合理降低现有建筑控制高度,尤其对拟建展廊、游客中心应进行重点控制。
五、关于保护措施部分
(一)细化保护工程内容,明确工程对象、性质和具体措施等。繁塔应以现状保护为主,不宜列为重点修复对象;其他建筑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列为修复对象。
(二)应增加地下水治理措施。
六、关于专项规划部分
(一)补充对文物本体的监测规划内容。
(二)补充用地性质调整规划。
(三)进一步明确环境整治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周边的历史环境风貌。
(四)完善展示利用规划内容。进一步控制展馆、接待中心等新建设施的规模和体量。
七、补充该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和协调的内容。
八、进一步规范规划文本图纸和文字。
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该规划进行补充、完善,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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