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给予新疆兵团卫视和四川卫视暂停商业广告播出处理的通报

颁布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给予新疆兵团卫视和四川卫视暂停商业广告播出处理的通报

新广电发〔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3〕70号)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各级卫视频道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播出秩序明显好转。但在总局三令五申和多次责令整改的情况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新疆兵团卫视)和四川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四川卫视)仍存在超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违规问题。现通报如下:

经查,1月1日,新疆兵团卫视和四川卫视存在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超过3分钟等问题。经总局多次责令整改,两家卫视频道仍置若罔闻,截至1月6日凌晨仍然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其中,新疆兵团卫视播出的“鬼谷子下山大罐”和“香薰睡眠宝”,四川卫视播出的“中华玉兔登月紫砂壶”,时长均超过20分钟,在全系统和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必须严肃处理。

为严肃纪律,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总局决定:

(一)责令新疆兵团卫视自1月9日零时起至1月24日零时,暂停所有商业广告播出15日,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责令四川卫视自1月9日零时起至1月16日零时,暂停所有商业广告播出7日,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三)责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和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分别对新疆兵团卫视和四川卫视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向总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总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商业广告播放。

望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引以为戒,切实做好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播出的日常监管和审查把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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