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罚听告字[2010]3号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建市罚听告字[2010]3号
颁布日期:2010-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建市罚听告字[2010]3号

史少华:

2009年9月9日下午,由你担任总监的台州市路桥“新天地·幸福人家”项目建设工地在塔吊塔基开挖时,发生泥浆池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关于提请对台州市路桥区“9.9”较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函》([2009]函建字699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有效制止,没有及时下达停工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拟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江华邵长利刘昕。

联系电话:010-58933790,58933920,58933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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