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大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桂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年2月6日桂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桂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潘永建副主任受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5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桂林市人大常委会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全区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市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地方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坚持依法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不断完善代表工作机制,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在推动改革发展、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有新的作为,为加快实现我市“两个建成”目标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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