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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代表石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代表石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4年7月22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石力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庆检强许〔2014〕1号)。经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确认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石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鉴于石力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暂时停止其执行市人大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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