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3年第82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6月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1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我市率先转型跨越发展,确保政府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45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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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发布文号和时间│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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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二氧化硫││2012年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

│1│排污交易管理办│第29号令│《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

││法│(2002.9.19)│则(试行)》,且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由│

││││山西省排污交易中心实施。│

├──┼───────┼───────┼─────────────────┤

│2│太原市城乡建设│第67号令│该《办法》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太原│

││档案管理办法│(2008.12.4)│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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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非本地户││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上升为地方性│

│3│籍人口租赁房屋│第70号令│法规《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

││治安管理规定│(2009.6.10)│例》,且省政府也出台了《山西省流动│

││││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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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3件)

(一)太原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规定(政府令第32号)

将第九条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拖曳机动车、粘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等措施,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二)《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政府令第37号)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义务人未主动向社会履行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导。”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五条规定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告知申请人。”

3、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权利人依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义务人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公开决定书送达权利人。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三)《太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4号)

删除第三条第二款:“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受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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