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市内外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政策论证意见;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参加复议、诉讼、仲裁;

(三)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要经济项目的谈判;

(四)参与对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咨询论证;

(五)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承办市政府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三)调研、草拟、论证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有关法制课题的调研;

(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聘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审定后聘任,颁发聘书。

市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一年一聘,可以连聘连任。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聘。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和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负责通知有关法律顾问参加处理法律事务。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指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市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调阅有关资料提供便利;

(三)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市政府合法权益,维护市政府形象和声誉;

(二)按照市政府要求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不得无故推诿;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如与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冲突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不遵守保密责任,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四)与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冲突,不主动回避的;

(五)其他有损政府形象和政府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科学评价和考核体系,负责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分别给予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定。对考核合格以上的,给予续聘;考核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对考核不合格的,提请市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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