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2009〕82号
颁布日期:2009-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9〕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安徽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皖商建字〔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制度

(一)高度重视二手车流通管理。二手车流通是我国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对于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二手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搞活二手车流通的同时,加强对宏观布局、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国税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二手车经销企业布点;针对全市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依法有序。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必须符合蚌埠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根据《蚌埠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结合我市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的发展速度,“十一五”期间暂停审批二手车交易市场。今后,新增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须经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外,必须按规定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大厅、客户休息区、洽谈经营用房等。

1.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交易大厅不低于200平方米,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客户休息区不低于200平方米,经营用房不少于20间;

2.场地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3.具备能够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拍卖、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和售后服务,提供交易信息、受理并处理客户投诉等服务功能;

4.有严格的市场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能够根据消费者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和提供售后服务,能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四)对已设立的不符合蚌埠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二手车流通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一)商务部门依据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合同文本并实施监督管理;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查处,并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三)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

(四)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据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核发《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核发。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占道经营和骑路市场的清理取缔工作。

(六)积极组建二手车流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交易规范,承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建立行业诚信体系,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引导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主体,规范经营

(一)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指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和鉴定评估企业)应在各自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二手车市场经营者要创造条件,改善服务,吸引经营主体驻场经营。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隐瞒经营车辆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销售价格等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并向买方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经销企业在经销二手车时,应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经纪公司接受买、卖方委托时要签订合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出具规范的鉴定评估报告。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车辆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经纪人的行为。二手车经纪人应当依法设立,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进驻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三)统一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应当签订买卖合同,使用安徽省工商局统一监制的《安徽省二手车买卖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市场开办者应督促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相关合同文本,对没有使用合同文本而直接交易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经办人到公安交通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和核发牌照时,应当主动出示买、卖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交易完成后,二手车市场经营者要将交易中的合同文本、售后服务保证金凭证及其他销售凭证一并存入交易档案备查。

(四)规范发票的使用并依法纳税。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在取得二手车经营资质并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申请办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购资格。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佣金和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佣金,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并缴纳营业税。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按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申报纳税。

各县参照本实施意见开展本县二手车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结果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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