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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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个别县区和部门突发事件信息迟报、误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给应急处置救援带来被动。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尽可能地减少负面影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9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敏感性和主动性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蚌埠市人民政府常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简明规程》(蚌政〔2013〕7号),切实增强敏感性和责任感,主动、及时收集各类重要情况,确保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时间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地本部门突发事件信息。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和预警性信息,要加强分析研判和会商,重要紧急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
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渠道作用
各级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核心枢纽作用,加强统筹,完善网络,健全渠道,形成上下畅通、左右联动、快捷高效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应急值守工作,改善条件,完善制度,保障畅通,着力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原则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通过政府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一个渠道,避免多头报告、重复报告、交叉报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省有关上级部门报告的,应与政府应急机构报告口径一致;在向市政府报告后,再对外发布信息。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网络体系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从当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鼓励从村(居)委会成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社区)综治协管员、企业安全员、学校安保人员、基层卫生室医务人员中挑选部分人员担任信息员,可聘请新闻媒体记者担任信息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报警、服务热线电话和网络等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做好核实工作,重要紧急信息第一时间报告。
四、坚决做到及时准确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严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要注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和质量,做到及时畅达、情况清楚、要素完整、表述准确,坚决杜绝瞒报、迟报、漏报、误报现象。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和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原则上应向市政府报告;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突发事件必须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或接到基层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必须向市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或短信等形式报告,再补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本,并跟踪、续报处置救援情况。对省、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信息,要抓好督办落实,跟踪反馈。
五、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健全责任体系,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逐级、逐岗位、逐人落实到位。市政府应急办要坚持通报制度,每两月通报一次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省、市政府领导批示以及市政府应急办重点问题交办落实等情况。今后将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重点问题实行“一事一通报”制度,对瞒报、迟报、漏报、误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在年度应急管理目标考核中扣减分值;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提请相关县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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