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
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中共安徽省蚌埠市委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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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
(2014年12月28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共蚌埠市委十届十五次全体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结合蚌埠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目标要求
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决定》,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系统总结了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是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上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必要性。市委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持续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蚌埠,依法行政稳步推进,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观念得到增强,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新要求、党和人民事业新发展、人民群众新期待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不够,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在有些地方和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法治权威没有真正树立,等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和遇到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要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3.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目标是,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围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蚌埠、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蚌埠的实践和探索,加快建设法治蚌埠。通过全市上下齐心协力、不懈奋斗,推动地方科学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廉洁司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水平居于全省乃至全国领先行列。
二、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4.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贯彻依宪执政要求,牢固树立依宪执政观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依宪执政、依法治理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严格落实宪法法律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切实履行好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各级人大代表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应模范地履行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义务。注重发挥民主协商在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方面的作用。加大宪法教育宣传力度,利用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彰显宪法权威。
5.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准备工作。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配强配齐立法工作队伍。积极争取依法尽快赋予我市地方立法权。开展立法工作调查研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为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委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构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能久拖不决。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水平,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6.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围绕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我市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主导立法方面作用,推进人大代表有序参与立法。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织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确保监督工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增强监督效果。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围绕法律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组织开展调研视察、委员约谈、咨政建言、评议监督。落实市各民主党派直接向中共蚌埠市委提出建议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7.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研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法定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推进落实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进一步明确市县(区)政府职责权限,理顺市以下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推进事权下放,匹配财权事权,强化县乡政府执行职责。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实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成上下顺畅、横向衔接的制度体系,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子项、前置条件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控制各类年检、年审和注册。建立权力下放有效承接机制,加强基层承接能力建设。全面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探索开展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建立权力事项增减调整动态管理机制,对取消行政审批的领域,研究制定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责任追溯机制,防止缺位失位或选择性监管,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加大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力度,规范政府及其部门购买公共服务行为。强化中介管理,推进政府部门与其捆绑的中介机构脱钩,禁止行政机关指定中介组织从事服务。
8.全面推进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举行听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正确运用评估结果。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坚持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重大决策依法依规、集体决定、公开透明、终身负责。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重心下移、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网络空间、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充实和加强县区和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推动县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0.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有计划组织开展执法抽查、案卷评查等活动。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11.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和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发挥行政复议依法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及时纠正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严格审计整改,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1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定期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发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执法文书都要依法公布。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党政门户网站建设,健全网络理政平台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政务服务和政民互动作用。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及时发布各类政务信息、开展互动交流、提供在线服务,增强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年度测评,建立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监测和绩效评估制度。
四、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3.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严格依法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14.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按照中央、省委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积极争取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
完善与市辖区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知识产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环境保护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医疗纠纷案件、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指定集中管辖机制,提高同类案件专业审理水平。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依法纠正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诉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纠正。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探索建立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职权清单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对办案全过程实行实时、动态监督。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15.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规范各类案件证据的取证要求和标准,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强化庭审的调查功能,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完善并落实犯罪嫌疑人讯问、刑事案件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法官裁量权,促进量刑公平公正。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建立执法档案,定期组织开展政法专项巡查、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执法评议等活动,完善政法干警典型违法违纪案件集中通报制度。
16.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探索创新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的途径和方式,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数据库和专业案件人民陪审员专家库,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扩大公众有序旁听庭审。
建立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生效法律文书和重大案件信息。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全面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建设、维护、利用好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进一步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
17.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并落实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和申诉权的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委托律师、申请回避、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给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不得作出有罪判决。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信用惩戒联动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18.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政法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领域得到正确实施。纪检机关要认真查处司法办案中的违纪行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特大案件侦查活动,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快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改革试点,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加强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适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对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民守法
19.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长期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以“法律六进”为抓手,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各级领导班子要定期学习法律法规,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治讲座制度,充分运用干部在线教育平台等多种载体,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20.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教育、熏陶、示范、引导作用,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繁荣与发展,着力建设集知识普及、观念引导、能力培养于一体的法治文化体系。广泛开展“江淮普法行”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教育展馆、法治活动街区等法治文化设施建设。面向社会开展法治文艺作品征集活动,积极调动群众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实现法治文化与法治实践、法治宣传的有机融合。
21.加强公民道德和社会诚信建设。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先进思想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探索实行失信发布制度,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完善诚信建设协调会议制度,开展以诚信为重点的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使尊法守法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六、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2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扎实推进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切实解决好信息共享、网格化管理、部门联动、治理创新、公众参与等问题。深入开展“法治蚌埠”、法治县(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和章程自主管理村(居)事务。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其与行政机关脱钩。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23.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合法逐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健全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机制,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普遍建立为民服务中心(代理站)。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事项,运用法治思维化解信访积案,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广“两代表一委员”及离退休政法干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实行“村为主、乡负责、县指导”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做法。深入实施“人民调解防护网工程”,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探索“警民联调”调解新模式。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队伍和工作机制规范化建设。完善以“政府主导、综合处置、人民调解、保险理赔”为主要模式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推动涉及劳资、环境保护、征迁拆违、交通事故、消费维权等民生类矛盾纠纷较多的行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24.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按照“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模式,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建设。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组织法律服务队伍进村入户,担任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实行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相互衔接,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加强公证执业监管。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强化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25.深入推进平安蚌埠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管理、一票否决、奖惩兑现等制度。全面开展平安蚌埠建设“八安联创”,积极推进行业平安创建活动,扩大平安创建覆盖面,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联系指导制度,严格落实目标管理动态管理制度。完善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大力实施技防珠城建设,完善城市天网工程,扩大农村“警连心”信息防范覆盖面。加大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力度。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公交车等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防范。推广“3+X”工作模式,扎实推进基层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站)建设。健全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实现“社情全摸清、矛盾全掌握、服务全方位”。强化群防群治、内部安保和警民联动治安巡防工作机制。深化警务机制改革,全面落实“社区(驻村)民警专职化”。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涉恶犯罪、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邪教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人才保障
26.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大力提高法治专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队伍。把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落实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交流、逐级遴选制度。
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重视和关心法学、法律人才队伍建设。适应中央赋予地方立法权的需要,加快立法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充分发挥市法学会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全市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27.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完善执业保障机制,落实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加大律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落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依法有序充实公证员队伍,逐步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制度,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服务的机制和平台,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八、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领导
28.健全党委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市委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成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蚌埠的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每年召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建立科学的法治蚌埠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完善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于法有据、合法合规。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市委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市委及市委工作部门出台重大决策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向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开展法律论证。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对体制调整、队伍建设、资产划转、财政保障等需要地方解决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在新的形势下,要明确职能定位,切实履行职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正确统一实施。完善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9.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行。建立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委规范性文件报送省委备案规定,各县区党委、市委工作部门党内规范性文件报送市委进行备案审查。加强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市委“二十八条”规定,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党委和纪委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制度,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30.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切实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增强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让依法决策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常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尊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素质的重要标准,把法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法治建设成效和依法履职情况考准考实,作为干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健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注重在实践锻炼中提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践,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不断开创法治蚌埠建设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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