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5〕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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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5日
巢湖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诉讼案件、重大维稳信访事件、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单项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前款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重大维稳信访事件是指社会影响大、矛盾集中突出、涉及群体众多的维稳信访事件。重大专项法律事务是指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合同谈判等事务以及市领导直接交办的需要单项法律服务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根据履职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四条法律顾问参与处理下列涉法事务:
(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
(二)参与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合同文本;
(三)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
(四)参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
(五)根据指派代理诉讼、仲裁、复议案件;
(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重大维稳信访事件的调查、接访、协调、处置等工作;
(七)承办聘请单位交办的其它涉法事务。
第五条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法律事务由单位自行安排。
未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政府部门,涉法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出具法律意见。市政府各部门重大涉法事务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部门法制机构的初步审查处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确认属于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的,统一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统筹考虑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处理涉法事务时,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适当的服务津贴;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二)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事务;
(四)不得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与所处理的聘用单位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有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十条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等,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评优、联谊等活动,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如实建立工作档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建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市政府法制办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整理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常年法律顾问每年度提供服务结束、聘期届满或者单项法律服务结束时,聘用单位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受聘期间的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聘用法律顾问的参考。
第十四条受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或者解除合同,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三次不按期限提交工作任务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用单位利益的;
(六)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的;
(七)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八)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九)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律服务工作的;
(十)工作中有违法违纪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五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参与涉法事务,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必要便利。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标准参照招标确定的标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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